【慧聪消防网】2010年4月1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治区相关单位组织人员上街开展宣传和咨询等活动。
自治区副主席、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李昭深入宣传点视察。
在宣传现场,3名西藏消防形象大使和20名西藏消防志愿者参加宣传,共向群众发放宣传册、资料5000余份;开展了灭火演练、消防装备展示、图片展、消防知识咨询等系列活动。
据了解,新颁布施行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共8章82条。新条例与2001年1月26日通过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相比,有六个方面的新变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并且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派出所应履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职责;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5日以下拘留;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应当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参加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安全事故、群众遇险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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