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 《消防法》实施一年以来,给江西省各项消防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稳步推进了消防事业的进程,各地的消防工作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那么,江西省各地的消防工作在《消防法》的指导下,产生了哪些变化呢?本文将从五方面为您解析。
1“灭火队员”成法定救援主力军
案例2009年7月21日16时42分,大同市安益街嘉兴园小区内一女子欲跳楼轻生,身体倒挂在五楼防护窗上。大同消防二中队官兵迅速赶到,成功将女子救下。
2009年,大同市消防共接警1198次,出动消防车2670辆次、警力13295人次,抢救被困人员231人,疏散人员4844人,抢救财产价值3011.2万元,为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规定《消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解析《消防法》的颁布实施,使消防部队的角色发生了巨大转变,从“灭火军”变成了救援主力军,为消防部队适应时代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消防部队在《消防法》的保障下,灭火救援工作与过去相比呈现出两大鲜明特点:一方面是消防部队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职能的拓展,使消防部队可以充分发挥其抢险技能全面、具有科技含量较高的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平台等优势,进一步提高救援效率,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推进了消防部队的发展。职能的拓展,促使消防部队进一步推进了消防队伍和设置的建设,为开展应急救援奠定了坚实基础。
2处罚违法行为无须“限期整改”
案例4月19日,临猗县消防大队监督人员在对临猗县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服装城(潘记鞋业)检查时,发现潘记鞋业在营业期间私自将该商场内的另一安全出口上锁,造成疏散通道封闭。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规定,消防监督人员立即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属实,临猗县消防大队监督人员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潘记鞋业下达了立即改正通知,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月23日,该单位已将罚款全部上缴,并按规定及时消除了封闭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规定《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析《消防法》中,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并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2009年5月以前的旧《消防法》中,对于违反规定的,一般限期责令改正,罚款也没有明确额度。《消防法》中,不仅取消了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变更为直接责令停止施工、停用或停产停业,并明确定出罚款额度,最高可达30万元。这样不仅可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且让单位责任人明白只有抓好消防安全,经济才能不受损失。
3消防部门不再给工程当“保姆”
案例《消防法》实施一年以来,临汾市消防支队共受理全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50个,消防设计文件备案86个,共计236个。在2009年5月1日以前,按照旧《消防法》的规定,236个建筑工程都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法》实施以后,其中的86个工程只需在网上进行备案,消防建审人员备案抽查的工程不再需要填写法律文书,减轻了建审人员的工作量。
规定《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解析《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对于建筑工程审核范围及方式的改革,一方面有利于将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另一方面,大大简化手续,方便了小规模经营场所(单位)的业主,为他们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第三方面,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明确了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系数,让消防部门不再做它们的“保姆”。
根据旧的《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均由消防机构审核。《消防法》中对一般建筑工程(除大型公共聚集场所外)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改为了备案。这一变化大大减轻了消防建审部门的工作任务量。
然而,《消防法》对一般建筑工程(除大型公共聚集场所外)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改变虽然减轻了建筑工程审核、验收的工作任务量,但也可能形成很多的先天消防隐患,给消防监督造成被动。消防部门应在全社会掀起学习消防法的高潮,不断增强相关责任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的消防法律法规认知能力,真正让“消防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落到实处。
4公安派出所可查消防安全
案例3月19日至20日,壶关县龙泉镇、晋状镇、东井岭乡等地派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检查小组针对各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符合规定,历次防火检查存在的隐患是否得到整改等内容,对辖区宾馆、超市、休闲场所、网吧逐一进行火患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多数业主对派出所的举动有点不解,甚至认为消防监督不归派出所管理。
规定《消防法》首次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以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解析《消防法》在消防组织、监督检查方式、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都有变动。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被明确赋予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将同消防机构一道共同承担起辖区防火重任。这一规定将弥补江西省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局面,消防监督警力将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十倍,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有效地防止消防监督失控漏管现象,但由于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不够熟练或者人民群众对派出所检查消防的不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遇到诸如不知如何检查、应检查哪些重点、如何确认火灾隐患等技术性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首先,公安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改变基层派出所认为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是公安消防机构缺位,派出所来补位的错误认识;要把消防工作作为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工作同规划、同部署;要认识到加强派出所消防工作是为了正确履行《消防法》的具体行动。其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法制水平要进一步提升。要以《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为依据,从制度上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主体资格,细化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内容,使公安派出所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自行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增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上的威信和积极性。再次,消防部门要通过开展培训班等形式,对公安民警传授消防监督检查知识,并与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交流。
5农村、城市消防一个都不能丢
案例《消防法》实施以来,晋城市完善了《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试点示范单位标准》,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设,改造了农村消防通道,率先启动了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全市所有乡镇已全部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9个国家级重点镇和辖区内的30个试点村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2553个行政村中已经有1100余村的消防通道得到彻底改造,村内各主干道全部达到了4米以上。消防队伍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当中,端氏镇专职消防队已经投入执勤,北留镇消防队营房主体即将竣工,巴公镇消防队建设资金已经基本到位,即将开工建设,三支乡镇消防队全部按照国家一级普通消防站规模进行规划建设,其余国家重点镇和中心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已经列入计划。目前,晋城市的农村消防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规定《消防法》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解析《消防法》第三十条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作出了规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晋城市、县、乡三级政府部门迅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为农村各项消防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制度保障。
农村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后,作为消防规划内容之一的消防队伍建设必将有力推进。由于长期以来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淡薄,农村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始终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开展。《消防法》颁布后,随着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和目标责任制的落实,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迅速启动。《消防法》把“城市规划”改为“城乡规划”,把原来的“义务消防队”改成“志愿消防队”,把农村消防规划首次列入法律范畴,非常符合农村发展实际。《消防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将消防规划全部纳入了城乡建设规划,依据《消防法》规定,把消防通道作为一项重要技术标准进行落实,明确要求所有户通道路主干道的宽度必须全部达到4米以上,确保消防车辆顺利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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