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7月30日,笔者从江西省纪委获悉,《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行。这是全国省区市出台的第一个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的决心。
江西省的《实施办法》对中央《暂行规定》作了符合省情的细化。问责的情形由7种细化至25种,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惩戒,除和中央《暂行规定》一致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外,还特别增加“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二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规定,增强了实施效果及震慑力。
据了解,出台相关问责制是省委、省政府近年来法规制度工作的一个工作重点。早在2008年,省纪委就着手调研起草问责制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今年5月22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江西省便在全国各省区市中率先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6月22日,办法经省委常委会讨论获原则通过,并授权省纪委修改并最终颁布实施。
另悉,与《实施办法》同时颁布实施的还有3个重要党风廉政文件,分别为《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关于省委常委、省政府党员副省长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据介绍,如此密集出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在江西省还是首次。这4个文件互为补充,将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构筑起江西省领导干部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新的防线,是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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