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日前,省公安厅出台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界定标准确定把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分为十二大类30个子项。
第一类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客房床位小于50个的宾馆(旅馆、饭店)等住宿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餐厅的餐饮场所)、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美容院、酒吧、咖啡厅或茶座(楼、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营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网吧。
第二类为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床位小于50张的医院;住宿床位小于50张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小于100张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小于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类为重要办公场所: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等重要办公场所。
第四类为汽车运输站、码头: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码头;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汽车货运站、物流中心(不含办公用房)。
第五类为公共图书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且未列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类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的化工商店,店内存放总数小于1000公斤,县(市)小于500公斤的商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点、换瓶站;储量小于1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瓶组站(气化站、空混站)。
第七类为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少于1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企业。
第八类为重要的科研单位:市级科研单位;市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科研设备价值小于500万元的科研单位。
第九类为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总储量小于5000吨的粮库;总储量小于500吨的棉库;总储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小于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市、县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第十类为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生产企业;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县级支行以下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十一类为有固定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第十二类为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以外有必要列入派出所监督检查重点的单位。
界定标准规定,对附设在市、县(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与其有隶属、租赁关系的,考虑该类单位(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一个整体,不列为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界定标准的出台,既较好地解决了公安派出所管理单位范围不清、失控漏管等问题,又进一步理顺了关系,使公安派出所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工作实现无缝对接,保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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