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变化】相对于原《消防法》,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
【案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法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档备案,作为竣工验收前的依据之一。2006年,A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B建设工程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了报告。B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了A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审核发现,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针对违法行为,依据原《消防法》和地方消防条例,责令A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对A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以警告和罚款500元的处罚。
【浅析】按照原《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能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实施警告、罚款等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措施,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认为违反消防安全只要缴纳罚款就可以继续营业,没有真正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另外,个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严格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势必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严重危害。新《消防法》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种类调整后,对于依法整改火灾隐患、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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