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辽宁省消防总队专家解读新《消防法》特点处罚消防违法行为无须“限期整改”。
任何人发现火灾,阻拦报警或不及时报警的都涉嫌违法。
今年5月1日起新《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发布。
“新法”与旧法有哪些不同?本报特地请省消防总队法规处处长曹刚用了8个关键词解读相关内容。
关键词1:加强监管
对消防人员还有纪律要求
曹刚说,“新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这是以往所没有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公安消防人员在检查、验收等工作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关键词2:救援
及时总结汶川地震经验
目前公安消防队伍承担火灾以外救援的工作量已超过火灾扑救的任务量。
曹刚介绍:“‘新法’总结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后,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关键词3:责任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次写入法律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这也是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所以“新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涉及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关键词4:消防产品
使用不合格产品从重处罚
“新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曹刚解读:“根据‘新法’规定,增加了从重处罚的字样。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最高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关键词5:自救能力
强化提升企事业单位消防责任
“新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曹刚说,必须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
关键词6:限期整改
确有隐患或消防违法可直接处罚
现在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使“整改”在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
“为此‘新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曹刚说,换句话说,如果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可直接进行处罚。
关键词7:违法行为
报火警不及时涉嫌违法
“新法”新增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导致了处罚力度增强。所以“新法”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新法”还规定,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都将涉嫌违法。
曹刚说:“最让我们习以为常的火灾报警都有了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新法”规定,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都将涉嫌违法。
关键词8:强制执行
4类行为需要注意
曹刚介绍,“新法”规定,对以下4类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而不改的强制执行,并处以5000到50000元罚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