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成为最亮点
新修订的消防法的最亮点,是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
“部门依法监管”: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公民积极参与”: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说。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成为新看点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受灾群众生命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为此,新修订的消防法吸取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增加相关规定成为新看点。
新修订的消防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在总则第一条就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并将三次审议稿中第37条规定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修改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彰显出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责。
同时,新修订的消防法对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执勤各项工作,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
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
消防安全责任是消防工作的核心内容,这次消防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进一步强化各个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新修订的消防法主要从四个层面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一是强化了政府的领导责任;二是强化了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强化了单位的管理责任;四是强化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现行消防法规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继承和发展,一字之变,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了责任制的内容。消防安全关系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践证明,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才能使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新修订的消防法在“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民众的呼吁给予了回应。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订,明确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规定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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