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消火栓建设管理,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安徽池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市情于近日专门制定了《城市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其它场所配建的消火栓。本市规划区内消火栓的建设、管理、维修、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各相关单位在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消火栓的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消火栓的设置、维护、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办法》要求市政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政消火栓的安装费用列入建设项目预决算,与市政工程同步实施;维修保养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其它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的安装、维护保养由其单位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办法》禁止下列危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擅自开启消火栓;埋压、圈占消火栓;损坏、盗窃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办法》规定;城市市政消火栓仅用于火灾扑救及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演习。除消防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火栓。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批准使用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办法》还明确了处罚事宜: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罚;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消火栓保养维修职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