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新疆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各类集商业、办公、住宿、餐饮、娱乐功能于一体的多产权建筑大量涌现,此类建筑火灾隐患多、整改难度大,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多产权建筑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未交付使用的,其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已交付使用的,产权人对专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可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产权人可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人共同承担。
暂行办法还规定,多产权建筑实行委托管理的,产权人和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应当自建筑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多产权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整改火灾隐患的经费,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多产权建筑的,应当要求产权人提供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因为一旦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后,就要对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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