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验收工作,确保过渡安置房顺利交付使用,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验收规定》。规定包括过渡安置房项目验收组织、条件、程序、标准以及过渡安置房统计等。
规定明确,过渡安置房项目所含的单体工程(安置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已完成,在材料质量、基础与地面、过渡安置房安装、水电安装以及防雷防火等方面满足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援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
规定指出,援建省市每期任务完成并项目验收合格后,填写过渡安置房统计表,由受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援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据了解,目前地震灾区正按照该规定要求,抓紧进行已建成的过渡安置房的验收交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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