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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就《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4-24 08:24 出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辑:@i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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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将《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比较困难的灾害。现行《森林防火条例》自1988年施行以来,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林业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森林防火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森林经营企业和科研教学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国家林业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

预防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环节,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主要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是,明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三是,强化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并指导林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成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扑救队伍应当定期培训、演练。(第二十一条)

四是,完善森林防火期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二)完善森林火灾扑救制度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要求反应迅速,组织有力,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森林火灾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是,明确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要求森林火灾扑救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方针,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三是,明确有关部门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职责分工。(第三十六条)

四是,规范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征用物资、设备、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和相应的补偿制度。(第三十七条)

(三)完善灾后处置制度

森林火灾扑灭后,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森林火灾再次发生,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有关应急预案,完善了森林火灾等级及划分标准。(第四十条)

二是,规范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和统计制度,明确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是,建立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不同等级森林火灾的发布主体。(第四十三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适当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五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lfh@chinalaw.gov.cn。

相关链接:法制办《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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