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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五o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建设部近期下发《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X以下简称《通知》,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飞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其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
《通知》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请暂停执业。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可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
《通知》明确,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一五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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