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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审议并通过《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10-30 09:21 出处:中国气象报社 作者:孙爱华 李林青编辑:@i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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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上午,山西省代省长孟学农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即将下发施行。该办法共设二十八个条款,明确了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职责,规定了社会和个人从事防雷活动应该遵守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许可程序、专业防雷安全检测组织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


该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省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地、县两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和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减灾措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该办法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该办法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遭受雷电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情况的调查和鉴定。地、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报告雷电灾情。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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