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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及验收规范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10-26 10:54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编辑:@iCMS
备案号:J10895-2006 DB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DBJ04—247—2006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备案号:J10895-2006

DB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DBJ04—247—2006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6—10—11发布2006—12—01实施

山西省建设厅发布

目次

前言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2系统选型

3.3设计基本参数

3.4喷头布置

3.5水力计算

3.6系统组成

3.7供水

3.8操作与控制

4系统施工

4.1一般规定

4.2喷头

4.3雨淋阀

4.4管网安装

4.5供水

4.6过滤器、阀门及仪表

4.7电气系统

4.8系统试压和冲洗

5系统的调试

5.1一般规定

5.2调试内容和要求

6系统验收

7运行与维护

7.1一般规定

7.2检查与试验

7.3维护维修

附录A(规范性附录)Darcy-Weisbach水力计算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表

前言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利用水作为灭火介质,采用特殊的喷头在特定的压力工作范围内将水流直接分解(或采用氮气雾化介质将水分解)成细水雾进行灭火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其具有经济、有效、适用面广等特点,目前已成为替代气体、常规水喷雾、自动水喷淋和泡沫灭火系统的重要手段。

本规范由山西省建设厅批准立项,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和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了近几年来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及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依据我国现行的消防规范,参考了美国标准NFPA750“StandardonWaterMistFireProtectionSystems”,和其他省的相关地方标准,经山西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山西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寄给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建审处(太原市桃园南路115号,邮编:0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总则

1.0.1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及类型的火灾:

1.图书馆、档案馆、文物库等固体火灾;

2.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汽轮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

3.电缆隧(廊)道、大型电缆室、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配电室、开关柜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

4.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或其它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

1.0.4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危险物质,以及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火灾。

1.0.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火灾特点和环境特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细水雾灭火系统所使用的系统设备及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质检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其中检验报告应包含与使用环境相对应的同等规模实体火灾灭火试验的内容。

1.0.7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细水雾WaterMist

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且在喷头轴线向下1.0m的平面进行测量,累计体积分布雾滴粒径小于1000μm,且小于300μm的水雾。

2.1.2雾滴粒径

雾滴直径由零到该直径的累计体积与全部分布体积总和的比值为f时的水滴粒径。

2.1.3细水雾喷头WaterMistNozzle

含有一个或多个喷嘴,能够将压力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

2.1.4细水雾灭火系统WaterMistFireExtinguishing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和细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细水雾,用于灭火、抑火、控火、控温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2.1.5低压系统LowPressureSystem

系统管网工作压力不大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6中压系统IntermediatePressureSystem

系统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7高压系统HighPressureSystem

系统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8局部应用式系统LocalApplicationSystem

向封闭、敞开或半敞开空间内的某一个被保护物或危险点直接喷射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9全淹没式系统TotalCompartmentApplicationSystem

向整个封闭空间内喷射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以实现对所有危险物进行保护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分区保护式系统ZonedApplicationSystem

设计系统用于封闭空间内预先划定的区域中所有危险物进行保护的一种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1单流体系统Single-fluidSystem

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2双流体系统Twin-fluidSystem

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3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WaterMistandFoamIntegratedFireExtinguishingSystem

在细水雾灭火系统中增加泡沫灭火介质、泡沫储存和比例混合装置而形成的灭火系统。

2.1.14细水雾封堵分隔WaterMistCompartmentation

在某一区带内,采用一系列喷头形成细水雾屏障以隔绝热量传播或灭火的系统形式。

2.2符号

表2.2符号

编号符号单位涵义

2.2.1qL/min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2.2.2PMPa细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2.2.3K—细水雾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2.2.4WL/min•m2喷雾强度

2.2.5Sm2保护面积

2.2.6QsL/min系统的计算流量

2.2.7n只同时喷雾的细水雾喷头的数量

2.2.8qiL/min细水雾喷头的计算流量

2.2.9k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2.2.10tmin持续喷雾时间

2.2.11

MPa管道的沿程压力损失

2.2.12dmm管道计算内径

2.2.13f摩擦系数(沿程阻力系数)

2.2.14ρkg/m3密度

2.2.15εmm管壁粗糙度

2.2.16μCP动力粘度

2.2.17Re雷诺数

2.2.18vm/s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2.2.19ni管道粗糙度系数(相对粗糙)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在综合分析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和环境条件后,确定危险类型和等级、系统选型、性能化设计目标和设计参数。

3.1.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系统工作压力可分为低压系统、中压系统和高压系统;

2.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式系统、分区保护式系统和局部应用式系统;

3.按系统动作方式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

4.按系统雾化介质类型可分为单流体系统和双流体系统。

3.1.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或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开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启动,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个喷头后自动启动;

3.作用面积或空间范围内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喷雾;

4.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使细水雾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对象),对于存在障碍物的场所,系统应根据阻挡情况增加布置喷头;

5.系统应采取措施,保障在雨淋阀误动作时,系统不发生误喷。

3.1.4全淹没式系统和分区保护式系统中,应在防护分区进、出口或相邻区域的分界处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对于高度不超过5.0m的开口,可采用由细水雾喷头组成的水雾封堵分隔;当对高度大于4.0m的防火卷帘等分隔物保护时,细水雾应能覆盖被保护对象。

3.1.5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前,防护区内的通风、空调设备应自动停止。

3.2系统选型

3.2.1系统应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可燃液体、电气和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全淹没式系统;

2.预先可以划定危险防护分区,且初期火灾可能局限在设定分区内的室内火灾危险场所,宜采用分区保护式系统;

3.室外或半室外含油电气设备或敞开、半敞开空间内的火灾危险场所,以及火灾仅会发生在某一个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或几个点的室内危险场所,宜采用局部应用式系统。

3.2.2系统动作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优先采用开式系统;火灾的水平或垂直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雾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火灾危险场所应采用开式系统。

2.下列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慢、闭式系统能够及时启动控火、灭火的中、轻危险等级场所;

2)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

3.具有3.2.2第2款条情况,但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严禁系统误喷;

3)替代干式系统。

3.2.3系统工作压力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大型计算机房、主控制室、通信中心、主操作室等电气设备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中、高压系统;

2.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室外油浸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中、低压系统;

3.图书馆、档案库、文物库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高压系统,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宜选用中、低压系统。

3.2.4富含橡胶、塑料的固体场所或闪点低于60℃的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采用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

3.3设计基本参数

3.3.1细水雾系统用于灭火时,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不宜小于表3.3.1的规定,且开式细水雾系统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000m2,闭式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2。

表3.3.1细水雾系统灭火设计基本参数

保护对象设计喷雾强度L/min•m2持续喷雾灭火时间min

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1.515

电气火灾

危险场所计算机房等弱电防护空间、高低压配电室1.515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等含油设备1.515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等2.015

固体火灾危险场所2.015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1.530

注:具体应用场所的设计基本参数应参照制造商技术资料和国家权威机构的型式检验报告。

3.3.2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5s。

3.3.3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3.3.4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全淹没式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

2.采用局部应用式系统和分区保护式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可燃液体的罐装间、装卸台、泵房、压缩机房等的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

3.3.5细水雾封堵分隔时,可按宽度不大于2.5m的区带进行设计,设计喷雾强度为该场所设计喷雾强度的2倍。

3.4喷头布置

3.4.1细水雾喷头的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作用)面积和喷头的特性确定;其布置应使细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喷头数量。

3.4.2细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分为正方形、矩形和菱形,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5m,安装高度不应大于8.0m;

2.采用分区保护式系统和局部应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喷头距防护物间距不应大于5.0m;

3.采用闭式系统时,喷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且防护区空间的最大净空高不应大于4.0m。

3.4.3当保护对象为室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细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变压器的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

2.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并避免造成变压器顶部上方高压套管处形成密集的水雾;

3.喷头的布置应使细水雾覆盖变压器外表面;

4.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细水雾喷头保护,对于变压器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对其间的空隙部分增设喷头。

3.4.4当保护对象为电缆隧(廊)道,且电缆托架成列双侧布置时,喷头应采用双排布置方式,左排喷头保护右侧电缆,右排喷头保护左侧电缆。

3.4.5当防护空间存在未被细水雾淹没或覆盖的点火源、燃烧物或存在障碍物时,应相应增设喷头。

3.4.6细水雾封堵分隔的喷头宜按双排交错均匀布置,排间距不应小于1.2m。

3.4.7细水雾系统的所有管道、喷头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5水力计算

3.5.1细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3.5.1)

式中:q——单个喷头的流量(L/min);

K——喷头的流量系数;

P——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3.5.2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最不利防护区喷头同时喷雾的总流量确定:

(式3.5.2)

式中:Qs——系统设计流量(L/s);

——最不利灭火区内各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

n——最不利灭火区内同时启动喷雾的喷头的数量。

3.5.3低压系统的管道水力计算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第7条的舍维列夫计算公式,或采用Hazen-Williams海登-威廉计算公式。中、高系统,管道的水力计算应采用Darcy-Weisbach计算公式,见附录A,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1。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各种阀、管接件、过滤器等部件的等效当量长度,由产品供货商提供。

3.5.4开式细水雾系统的水力计算还应按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相关规定执行;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水力计算还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相关规定执行。

3.5.5每一个喷头处的最小工作压力和最大工作压力都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6系统组件

3.6.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当满足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21Mpa。

3.6.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及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的能力,腐蚀环境下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采取防腐蚀保护措施

3.6.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雨淋阀、过滤器滤芯等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3.6.4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箱中宜设置除菌设施。

3.6.5细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细水雾喷头应单独或作为系统部件经过国家法定机构型式检验;

2.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同一防护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当所处环境温度变化且超出原规格范围时,所使用喷头应做相应变化;

3.粉尘等易被外部异物堵塞的场所,应选用不影响喷雾效果及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带防尘罩(端盖)的喷头;

4.用于电气火灾危险场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雾喷头;

5.细水雾喷头中应有两级或两级以上的过滤器,当进口第一级过滤网堵塞时,细水雾喷头应可正常工作。

3.6.6雨淋阀(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淋阀组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现场机械手动和非电控远程手动应急操作控制方式;非电控远程手动应急操作传动管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6mm;当环境温度低于4℃时,应采用干式非电控远程手动装置或采取保温措施;

2.雨淋阀组应设在被保护危险场所防护区外,并宜设在靠近防护区且便于操作的位置;

3.采用双区联锁跟踪灭火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和可燃液体等易复燃的保护场所应选用具有循环启闭功能的雨淋阀,并应具有防失电复位功能;

4.雨淋阀组宜采用防误喷加压式雨淋阀。

3.6.7过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淋控水阀组前的管道应就近设过滤器;当细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控水阀组后应设过滤器;最大的过滤器过滤等级或目数应保证不大于喷头最小过流尺寸的80%;

2.在每一个细水雾喷头的供水侧应设一个喷头过滤网,对于喷口最小过流尺寸大于1.2mm的多喷嘴喷头或喷口最小过流尺寸大于2mm的单喷嘴喷头,可不设喷头过滤网;

3.管道过滤器的最小尺寸应根据系统的最大过流流量和工作压力确定;

4.管道过滤器应具有防锈功能,并设在便于维护、更换的位置,应设旁通管,以便清洗。

3.6.8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闭式细水雾系统每个报警阀组的供水最不利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供水最不利处,均应设直径不小于12mm的试水阀;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控制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直接排入配水管道。

3.6.9系统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单喷嘴喷头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2mm或多喷嘴喷头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1.2mm的,系统管网控制阀前长期充满稳压水的主管道可采用热镀锌无缝钢管,控制阀后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并应设计特定要求的过滤器;其它类型的系统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

2.不锈钢管或铜管的规格和壁厚应符合国家标准《不锈钢无缝钢管规格》GB1329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12771和《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常用规格》GB/T1527的相关规定,且管道连接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同的材质;

3.中、低压单流体系统,系统管道的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4.系统管道的连接,对于不锈钢管,可采用丝扣、法兰、焊接、球形连接、限位活接、卡压式连接,焊接时应采用亚弧焊工艺;其它材质的管道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5.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8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主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6.当系统管网设置于爆炸性火灾危险场所或强电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采用联合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管道连接接头处应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管道完整接地。

3.6.10系统管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管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应使用螺纹活接头。当管道尺寸发生变化时,应采用一体式异径接头;

2.各种配件的工作压力应不小于系统在54℃环境条件下最大的工作压力。对于系统中采用了压力调节装置的,压力调节阀下游的配件工作压力应不小于下游管道预期的最大工作压力;

3.支吊架的型式、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4.当细水雾系统有抗震要求时,应按相应的抗震等级进行计算和制造相应设备、管道和支吊架。

3.7供水

3.7.1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水源水质宜不低于生活用水标准,对于选用的细水雾喷头最小过流尺寸小于51μm的系统,应采用纯净水。

3.7.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可由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或市政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3.7.3水、添加剂(如果需要)、雾化介质(如果需要)的最小计算用量应满足流量最大的防护分区开式系统30min、闭式系统60min持续喷雾时间的要求。

3.7.4对于系统工作后24h内不能更换的灭火介质,应进行备份,且可以随时连接到系统中。当需要人工更换时,应能在防护区外完成。

3.7.5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冷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3.7.6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2.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宜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条件受限时,可采用从同一变电所不同段母线引出的双回路及双变压器供电,或采用UPS供电电源和柴油驱动的消防泵;

3.当水源不会间断和压力高于0.3MPa时,可直接采用供水水源稳压,而不设稳压泵;

4.用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的工作状态以及供电状况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进行监视。

3.7.7气液容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水)容器应有永久性的铭牌或其它形式的标识,用以说明其所储存气体(水、添加剂)的种类、重量、体积以及耐压等级;

2.容量应满足防护区域内设计用气、用水的要求;

3.受压容器应设置泄放超压的安全装置;

4.应设有压力指示装置以显示充压或复充气体容器的压力;

5.对于多容器系统,所有提供相同集管出口的容器应可互换,且尺寸相同;

6.对于双流体系统,雾化介质应罐装于专用的容器内,并设有压力的监视装置。当工厂能够提供的气源满足供气量、供气质量、供气压力和可靠性要求时,可以作为一种雾化介质使用。

3.8操作与控制

3.8.1开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动作方式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现场应急手动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应急手动操作装置应在任意时间便于接近的位置设置,并应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便于辨认;所有的应急手动操作装置应有与被防护的危险场所一一对应的明确标识。

3.8.2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与防护分区内的防排烟阀、防火阀、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空调机、风机等设施进行联动。启动细水雾系统灭火时,必须关闭除排烟风机以外的所有通风、空调设备。

3.8.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4系统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以及气液容器、控制阀门、喷头等系统组件的出厂合格证等有关技术资料;

2.防护区域和容器储放间等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4.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各项技术参数应符合制造商设计手册的要求。

4.1.2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制造商提供的设计手册和产品说明进行。

4.1.3系统组件应安装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或其它因素影响而造成组件损坏的位置。

4.1.4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经专业培训,且熟知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要求的施工队伍承担。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提供详细的安装和试验程序与方法以保证系统的正确安装。

4.2喷头

4.2.1喷头安装高度、间距、距墙的距离、喷头与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喷头距屋顶的距离应符合施工图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要求。

4.2.2喷头必须在管网试压、冲洗和空气吹扫完毕后才能安装。

4.2.3当喷头安装在出口三通时,喷头的滤网不应伸入支干管内。

4.3雨淋阀

4.3.1雨淋阀安装的位置和方式应符合设计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雨淋阀的安装高度距室内地面宜为1.2m;两侧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0.8m;雨淋阀的试水和泄水管道应引入排水设施内。

4.3.2雨淋阀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4.3.3雨淋阀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4.4管网安装

4.4.1管网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规定,且应满足管网工作压力的要求。

4.4.2系统管网应采用独立稳定的支吊架。未受支吊的喷头安装支管长度不应超过0.6m。

4.4.3管道施工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管道内部不得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机械杂质或其它异物。

4.4.4在管道易受建筑结构变形原因(如地震)破损时,应安装有保护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相关规定。

4.4.5所有管道和配件的安装应确保系统可以及时排液。

4.4.6所有的管道应沿长度方向进行连续标识,以区分管道的类型和用途。

4.5供水

4.5.1消防水泵及稳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相关规定,且应满足本规范第3.7.6条的性能要求。

4.5.2气体和水储存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容器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且符合制造商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2.存容器及辅件应安装在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维修的位置;

3.储存容器应设置在尽可能靠近防护对象的位置,但应避免暴露于火灾或影响效能的机械损伤;

4.储存容器应避免暴露于恶劣气象条件、化学的、物理的或是其他形式的损坏条件下。对于过度暴露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储存容器所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制造商使用说明书相关内容的要求。必要时可采用外部加热或冷却装置,以确保储存容器温度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4.6过滤器、阀门及仪表

4.6.1过滤器或滤网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6.7条的规定,且应满足水头损失最小的要求。

4.6.2阀门及仪表的安装除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相关规定进行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1.系统的阀门和仪表均应安装在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

2.系统各种阀门和仪表的安装应避免机械、化学或其它损伤;

3.在管网压力可能超越系统或系统组件最大额定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应在适当的位置安装压力调节阀,这些阀门应在系统压力达到95%系统组件最大额定工作压力时开启;

4.在压力调节阀的两侧、供水设备的压力侧、自动控水阀门的压力侧应安装压力表。压力表的测量范围应为1.5倍~2倍的系统工作压力;

5.当供给细水雾系统的压缩气体压力大于系统的设计工作压力时,应安装压缩气体调节阀门。压缩气体调节阀门的设定值由制造商设定,且应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和正确操作的永久标识。

4.7电气系统

4.7.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进行。

4.7.2当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区域需要利用已有的探测报警系统时,应进行评估,并应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要求和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8系统试压和冲洗

4.8.1系统的试压和冲洗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相关规定进行。

4.8.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加0.4MPa,并应保持1h,目测应无泄漏和变形,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4.8.3对于干式和预作用系统,除要进行水压试验外,还应进行气压试验。气压试验介质为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4.8.4双流体系统的气体管道应进行气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0.8倍。

4.8.5系统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水冲洗和空气吹扫,吹扫用气体不得含油或其它腐蚀性物质。

5系统的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毕,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完毕后进行。

5.1.3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5.1.4系统调试应由熟知细水雾灭火系统原理和运行操作方法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按国家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要求,准备必要的调试装备。

5.1.5系统调试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编写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包括调试内容、调试方法、调试步骤和调试检验装备。

5.2调试内容和要求

5.2.1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源或气源测试;

2.消防水泵(含稳压泵)或气液供给设备调试;

3.自动控制阀门调试;

4.模拟喷放试验;

5.联动试验。

5.2.2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源、水源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

2.消防水泵(含稳压泵)或气液供给设备可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启动条件和时间满足设计要求,并投入正常运行;

3.对于开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报警并发出报警信号后,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启动灭火系统;

4.对于闭式系统,启动一只喷头或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系统应能及时启动并发出报警信号;

5.各种试验中,至少应进行一组真实的模拟喷放试验,喷放效果满足要求;

6.试验过程中,系统设备、管网、阀门、过滤器及喷头等应正常工作,管道无明显晃动。

5.2.3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增加对部分特殊危险场所水雾分布状况的调试试验。

5.2.4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任意两个区联锁启动灭火功能时,应对该项功能进行专门的调试。

5.2.5系统调试完毕后,连续运行120h应无故障,并应填写调试报告和试验记录。

6系统验收

6.0.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2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本标准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要求逐一检验。

6.0.3对系统的水源、供水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试验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6.0.4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

2.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4.竣工报告;

5.设计说明书、制造商的技术资料、含实体火灾试验报告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报告;

6.调试报告和试验记录;

7.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8.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6.0.5系统验收时应选择防护区域进行模拟喷放试验,以检查系统的喷头布置、喷放形态和障碍物特征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和厂家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试验防护区数不少于10%总体防护区数,且最少为2个。

7运行与维护

7.1一般规定

7.1.1系统所有者应根据本规范和制造商的要求对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以确保系统的完好工作状态。

7.1.2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制定管理、测试和维护规程,明确管理者职责,进行专业培训。

7.1.3系统的维护维修宜选择具有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安装经验的企业进行。

7.1.4当系统的所有权、危险物、供水、存储装置、结构或其它可能影响系统使用的情况发生,所有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系统。

7.2检查与试验

7.2.1系统及系统组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定其功能满足要求。检查和试验的频率应符合表7.2.1和表7.2.2的要求,也可根据厂商的特定要求加大频次。检查及模拟试验完毕后系统所有的阀门均应恢复工作状态。

表7.2.1检查频次

项目操作频次

水源检查供水能力每季度

储气装置(无监控)检查气压每周

储气装置(有监控)检查气压每月

专用空气压缩机(无监控)检查气压每周

专用空气压缩机(有监控)检查气压每月

水箱或水池(无监控)检查水位每周

水箱或水池(有监控)检查水位每月

气瓶(无监控)检查压力和指示盘每月

气瓶(有监控)检查压力和指示盘每季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检查状况完好每月

系统运行组件,包括控水阀门(无监控)检查状况完好每月

系统运行组件,包括控水阀门(有监控)检查状况完好每季度

水流指示器及监视装置检查状况完好每季度

探测器等触发器和报警器检查状况完好每日

主备电源、控制盘、报警控制器等装置检查状况完好每日

系统过滤器、过滤网检查状况完好每季度

雨淋控水阀组试水或放水试验,启动性能每季度

电缆等电气连接检查状况完好每年

管网、配件、喷头、支吊架等检查状况完好每年

7.2.2检查和模拟试验的结果应与以往的试验结果或竣工验收的试验结果进行比较,并保持一致。

表7.2.2试验频次

项目操作频次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操作试验(无水流)每周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功能试验(全水流)每季度

专用压缩机启动每月

雨淋控水阀组功能试验(全水流)每季度

水成份分析每年

气瓶静水压试验5年~12年

探测器等触发器和报警器试验报警每年

水流指示器及监视装置试验报警每年

电池、控制盘、报警控制器等装置以及逻辑控制功能试验每年

细水雾喷头及防护空间状况模拟喷放(5%防护区选择)1年~3年

系统流量试验每年

自动喷头性能试验(随机抽样)15年~20年

7.3维护维修

7.3.1维护维修应按一定的频次进行,以确保系统装置的可操作性和功能性。重点维护维修频次应按表7.3.1的规定进行。

表7.3.1维护维修频次

项目操作频次

水箱或水池放水、清理每年

系统冲洗每年

过滤器或滤网根据要求清洗系统动作后

7.3.2预防性维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对控制阀门杆进行润滑,调节阀门和水泵的填料压盖,清理过滤器或滤网。

7.3.3更正性维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更换受损、腐蚀或被喷涂的喷头,更换受损、失效的支吊架,更换阀门密封件。

7.3.4紧急维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由于管道受冻或受损造成的损害修理,更换受损的电气线路。

7.3.5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少于50个喷头的系统每种喷头备品应不少于3个,50个或50个以上的喷头系统每种喷头备品应不少于6个。备品备件-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被污染。

7.3.6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l%,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附录A(规范性附录)

Darcy-Weisbach水力计算法

A1管道沿程损失计算公式

相对粗糙度

其中,

——管道的沿程损失,bar;

L——管道长度,m;

f——摩擦系数,bar/m;

Q——流量,L/min;

d——管道内径,mm;

ρ——介质密度,Kg/m3;;

μ——绝对粘度,cp;

k——安全系数,1.1~1.2;

ε——管道的绝对粗糙度,mm。

A2计算公式中的相关系数按表A.2-1和表A.2-2选取,摩擦系数f根据雷诺数Re、相对粗糙度计算数值查图A.1的MOODY图获得。

表A.2-1绝对粗糙度或管壁不规则性的推荐使用值

管路材料铜、镍铜不锈钢(等同熟铁管)不锈钢拉制管(由制造商注明)

ε的推荐值(mm)0.00150.0450.0009

表A.2-2水在各温度下的运动粘度和清水介质密度ρ的近似值

温度℃4.410.015.621.126.732.237.840.050.0

运动粘度(cP)

1.51.31.10.950.850.740.660.650.55

密度(kg/m3)999.9999.7998.8998.0996.6995.4993.6992.2988.1

图A.1MOODY图

附录B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表(规范性附录)

序号主要

项目分项内容主要技术要求分项验收

意见综合验收意见

合格不

合格合格基本

合格不

合格

1技术

资料

文件1.图纸、文件设计施工图、厂商技术资料及型式检验报告、有关批件

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埋地管道、设施设备验收测试记录,吊顶墙体等隐蔽处管线资料齐全

3.调试及试验技术资料系统单体、联动负荷试验记录,调试报告,试验、调试、验收单位、人员等全套资料齐全

2水源

电源

供水

及雾化

介质1.水源、水量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系统压力、流量系统设计压力应保证最不利防护区喷头的工作压力要求,以及防护区所需水量或闭式系统响应作用面积所需水量要求

3.泵房或气液供给设备功能灭火介质供给设备的数量、流量、压力、泄压措施、安全措施等符合规范要求,气压给水装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直接采用工厂气源的,该气源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4.电源一级负荷,主、备自动切换可靠;或其它可靠供水方式

5.其它水质、过滤器等级、泵房设施的各种状态监视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管

网1.自动控水阀前的主干管网管网的构成形式、材质、管径、坡度、排水口、连接方式、管道标识等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过滤及水质净化设施管网中的除菌、过滤器等符合本规范要求

3.管网的支吊架按规范要求设置合理、牢固

4.管网上安装的压力调节阀、水流指示器、泄压阀、排气阀等安装位置合理,型号、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5.自动控水阀后的支管网安装符合本规范、设计要求和细水雾系统设备制造商的技术资料要求

6.管网中的仪表安装位置符合本规范要求,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4自动控

水阀1.功能与质量型号、规格、数量、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启、闭特性、试水和排水功能符合规范要求,有国家检测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

2.组件及仪表组件、仪表齐全,符合要求,警铃报警可靠

3.压力与流量压力、流量符合设计要求

4.非电控远程手动功能(雨淋控水阀专用)传动管、启动装置、标识符合本规范要求,远程启动功能可靠

5喷

头1.喷头型号规格与安装安装位置、方向、间距、防腐、防碰等符合设计要求

2.喷头的质量有国家检测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检验合格

3.特殊验收内容试验符合本规范第3.4条的要求

6探测报警现场设备1.探测器等触发器的型号规格与安装安装位置、间距、功能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探测器等触发器的质量有国家检测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检验合格

3.各种模块、声光报警器或警铃安装位置、间距、输入输出关系、功能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辅助器件及布线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火灾报警控制器1.型号规格与安装安装形式、位置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功能各项功能试验符合国家标准,各种报警与联动关系正确,联动设备状态监视符合要求

3.电源等其它内容电源等级、备电、控制器接地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维护管理4.规章、维护管理模式、人员符合国家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

9本规范强制要求的其它条款符合国家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

验收组结论:

验收组组长签名:年月日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应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提出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即合理的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正确的施工与调试,使之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利用水作为灭火介质,采用特殊的喷头在特定的压力工作范围内将水流直接分解(或采用氮气雾化介质将水分解)成细水雾进行灭火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其具有经济、有效、适用面广等特点,目前已成为替代气体、常规水喷雾、自动水喷淋和泡沫灭火系统的重要手段。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了,但由于水喷淋灭火技术的发展使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搁置不前。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防灭火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在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之后,哈龙系列灭火剂的全面禁止使用,亟待新的灭火系统来替代。经各国科研、生产及学术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细水雾灭火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1990年后,细水雾灭火系统在芬兰、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取得相当的成果,出现了不少成型的产品。1993年,在美国由研究机构、工程部门、细水雾系统制造商、保险公司、用户代表等组成了细水雾灭火系统NFPA技术委员会,并于1996年正式出版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NFPA750,进而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

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可实施灭火、抑火、控火、控温和降尘等多种方式的保护,其雾灭火的机理如下:

1.冷却

细水雾喷头对具有一定压力的水流进行分流、撞击以及空气雾化,将喷头出口处雾滴粒径控制在1000μ以下,小粒径水滴在受热后易于汽化,在气、液相态变化过程中从燃烧物质表面吸收了大量的热量,按100℃水的蒸发潜热为2257KJ/Kg计,每只喷嘴喷出的水雾吸热功率为300kW.

2.窒息

细水雾喷入火场后,雾滴在受热后汽化形成原体积1700倍的水蒸气,迅速地排斥火场的空气,在燃烧物质周围形成一道屏障阻隔新鲜空气的进入,当火场氧的浓度降低到不能燃烧的程度,火焰被窒息熄灭,达到灭火的目的。

3.阻隔辐射热

细水雾喷入火场后,细水雾及形成的水蒸气迅速将燃烧物、火焰和烟羽笼罩,有效地阻隔火焰的辐射热,抑制辐射热引燃周围其它物品,达到防止火焰蔓延的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可实施灭火、抑制火、控制火、控温和降尘等多种方式的保护,同时,能有效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与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灭火系统突出的特性如下:

1)相对于水喷淋灭火系统或常规水喷雾灭火系统

(1)用水量大大降低。通常而言常规水喷雾用水量是水喷淋的70~90%,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通常为常规水喷雾的20%以下;

(2)降低了火灾损失和水渍损失。对于水喷淋系统,很多情况下由于使用大量水进行火灾扑救造成的水渍损失还要高于火灾损失;

(3)减少了火灾区域热量的传播。鉴于细水雾的辐射热阻隔作用,可以有效地阻隔热量的传播;

(4)更能忍受火灾区域可能存在的障碍物,而这些障碍物有可能导致水喷淋灭火失效;

(5)雾滴粒径更小,电气绝缘性能更好,可以更有效扑救带电设备;

(6)细水雾灭火的高效性使得其可以有效扑救低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2)相对于Halon替代系统

(1)Halon替代气体灭火系统在半敞开通风情况下将变得效率低下或失效,而细水雾系统能够承受一定限度的通风;

(2)细水雾对人体无害,且对环境影响小;

(3)细水雾对保护空间内的设备冷却作用明显,可以有效避免高温造成的结构件变形;

(4)对于细水雾系统,越大的火灾越容易扑救,而不象某些气体灭火系统,大火灾需要用更长的时间去扑救,同时还可能在高温下产生分解物质;

(5)细水雾系统的水源更容易获取,灭火的可持续能力强。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配套规范,为了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及施工,为了提供必要的消防审核、验收依据,特制定山西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也适用于改建工程中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但不适用运输工具等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及扑救火灾的类型。规范编制组对上述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性状、点火源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总结了以往灭火系统在其中使用的经验,并针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类似工程应用案例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发展状况进行了国内、外的调研。目前细水雾系统已被广泛用于电力、冶金、石化等行业。

根据国外调研以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对各种保护对象的详细了解,编制组建立了针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和电气火灾危险场所等实体火灾试验设施,并成立了试验小组,对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了大量实体火灾试验研究,取得了大量试验数据,从而确定本规范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和场所。

1.0.4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的火灾和场所。

不能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包括:遇水产生可燃气体或氧气并导致加剧燃烧或引起爆炸后果的场所,遇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例如存在较多金属钾、钠、锂、钙、锶、氯化锂、氧化钠、氧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场所,以及存放一定量原油、渣油、重油等的敞口容器(罐、槽、池)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事故的场所。

1.0.5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产品选型的原则。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有待于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灭火系统,需要不断引进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将成熟、先进的相关产品运用到灭火系统中来。要求在保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火灾特点和环境特征,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

1.0.6本条规定了工程采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取得国家指定检验机构强制或型式检验合格,并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不得采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同时,还规定了检验报告应包含与使用环境相对应的同等规模实体火灾灭火试验的内容,强调了火灾特点和环境特征在设计和工程实施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采用实体火灾试验规约(FireTestProtocol)检验系统或部件可用性的要求——实体火灾灭火系统试验内容。

虽然细水雾灭火系统有很好的应用前景,但其也存在系统应用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征和环境特征密切相关的问题,即要求对细水雾系统的研究、设计和应用必须建立在实体火灾试验研究的基础上。这表明传统的产品检验方式必须予以改进,而增加具有实际意义的实体火灾试验的灭火系统试验内容,同时这也使本规范更趋向于性能化的设计实施方法,设计师和使用者必须采用一种新的观念来认知这一规范。

1.0.7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原则,即应在综合分析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和环境条件后,合理确定危险类型和等级、系统选型、性能化设计目标和设计参数。

3.1.2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方法。按照工作压力、应用方式、喷头的类型、系统的动作方式、系统的介质类型等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因其工作压力低,产生的水微粒较大,能产生表面浸湿作用,对扑灭深层A类火灾有良好的效果,但对扑救受遮挡火灾能力较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由于系统工作压力大,产生雾滴直径小,提高了扑救受遮挡火灾的能力,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受遮挡的火灾。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效果介于低、高压系统之间。

对于封闭空间,且火灾危险点不确定时,应采用全空间应用灭火系统;对于敞开、半敞开空间,只能考虑针对某个设备某些设备群或设备的某些危险点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对于空间较大的封闭空间,且火灾危险点能确定时,也可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因此,在选择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针对防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选用不同方式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确保系统灭火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3.1.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原则。

3.1.4本条对采用细水雾封堵分隔的条件和应用范围给以规定。

本条提出了“细水雾封堵分隔”的概念。由于细水雾的高效冷却和热量隔绝作用,设置一定区带的细水雾屏障是完全可行的。另外目前细水雾喷头的适用空间高度一般小于8m,根据实验研究,对于高度不超过5m的空间,细水雾封堵效果明显,因此适用于开口高度小于5m的情况。

另外细水雾完全可以针对防火卷帘等分隔物进行防护冷却,而且防护作用明显。另为了全面覆盖分隔物,根据目前喷头技术状况,分隔物高度应不大于4m。

3.1.5由于细水雾具有趋热特性,而且水颗粒细小、质量轻,所以细水雾系统释放灭火时,应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设备和设施。对于人员确认发生的火灾已经被扑灭后,才可启动排烟设备进行排烟和灾后处理。

3.2系统选型

3.2.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方式选择的原则。不同防护对象采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方式举例说明,如:

1.对于室内可燃液体、电气和固体火灾等火灾危险场所,国内外调研、试验研究和工程应用表明全淹没应用方式可以保证全面有效的灭火,因此建议优先选用;

2.对于现可以预先划定危险防护分区的危险场所,且可燃物和危险源仅局限在其中一个或几个划定的区域内,从经济性角度出发,系统设计可采用分区保护应用方式。

3.对于室外(半室外)含油电气设备或敞开、半敞开空间内的火灾危险场所,由于空间无限大,只能考虑针对某一个设备、某一些设备(设备群)或设备的某些危险点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对于火灾仅会发生在某一个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几)个点的室内危险场所,可按局部应用方式设计。

3.2.2本条根据水基灭火系统的一般选型原则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点,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动作方式选择的原则。

3.2.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工作压力的选行原则。

3.2.5编制组建立了针对低闪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橡胶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等实体火灾试验设施,并成立了试验小组,对该场所的加入添加剂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了大量实体火灾试验研究,取得了大量试验数据,同时,根据国外大量调研,证明加入添加剂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低闪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橡胶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灭火效率比不加添加剂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要高得多,同时大大减少用水量。

3.3设计基本参数

3.3.1本条根据规范组对国内外应用工程的调研及大量实体火灾试验结果,对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电气火灾危险场所以及公共建筑的最小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作系统作用面积、保护面积作了规定。

(1)对于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试验研究、工程应用及天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的参数是喷头额定工作压力1.12MPa,流量系数3.2,喷头安装间距2.8m,折算成喷雾强度为1.36L/min•m2。而MARIOFFHI-FOG高压细水雾系统用于主引擎室等可燃液体场所的喷雾强度为1.3L/min•m2。因此确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的最小喷雾强度为1.5L/min•m2。持续喷雾灭火时间是根据IMO关于同类场所系统必须于15min内扑灭各种设定的火灾而确定。

(2)对于电气火灾危险场所,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试验研究、工程应用及天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的参数如下:用于高、低压电气室,喷头额定工作压力1.12MPa,流量系数3.5,喷头安装间距2.5m,折算成喷雾强度为1.87L/min•m2。而MARIOFFHI-FOG高压细水雾系统用于计算机房的喷雾强度为0.816L/min•m2。因此电气火灾危险场所最小喷雾强度确定为1.5L/min•m2。持续喷雾灭火时间则是根据国内外试验规约对灭火时间的要求确定,最小12min。

(3)对于可燃固体火灾危险场所,美国GEM中、低压细水雾系统的参数为2.0L/min•m2,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型式检验参数为2.0L/min•m2。因此确定为2.0L/min•m2。持续喷雾灭火时间则是根据国内外试验规约对灭火时间的要求确定,最小12min。

(4)设计中喷雾强度小于规定值时,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产品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检验,此时也允许使用。

(5)规定开式细水雾系统的保护面积不宜大于1000m2是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5.1条的规定,一类建筑防火分区1000m2,二类建筑1500m2,地下室500m2。第5.2条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可以扩大一倍。根据细水雾的特点,对超过8000m3的空间将被视为敞开空间考虑,按喷头安装高度不大于8m考虑,面积不超过1000m2。综合以上原因,确定该项原则。

(6)闭式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小于160m2是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5.0.1条规定确定,即中、轻危险等级火灾场所作用面积160m2。

3.3.2本条对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进行了规定,不应大于35s,保证系统能迅速启动,及时灭火。

3.3.4本条对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保护面积进行了规定。

3.3.5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开口的细水雾封堵设计参数。具体参数来源于实体火灾试验,必须保证必要的宽度和洒水强度。

3.4喷头布置

3.4.1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关键组件之一,种类繁多、各生产厂的标准不一,难以对其参数做出统一规定。因此,在选择喷头的过程中,只能依据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选择。供货商必须提供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认可的产品。

3.4.2本条规定了喷头布置的基本方式,对于全淹没系统,往往采用正方形、矩形或长方形布置;对于局部应用或分区保护应用方式往往采用长方形或菱形布置;而对于电缆隧道等狭长防护区域则可以采用线形布置方式。

另外为了达到规定的喷雾强度要求,保证灭火效果,本条还规定了喷头安装的最大间距、高度以及喷头距防护物的间距,以及使用闭式系统的最大空间高度。表3.3.1中的具体参数是根据目前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确定的。具体应根据供货商提供的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认可的喷头的技术参数进行合理布置。

3.4.3本条规定了当保护对象为户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细水雾喷头的布置原则。

3.4.4本条给出了针对电缆隧(廊)道区域进行设计的一个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当电缆托架成列双侧布置时,喷头应采用双排布置方式,左排喷头保护右侧电缆,右排喷头保护左侧电缆。

3.4.5本条目的在于要求设计师全面考虑防护空间中可燃物、点火源、火灾的位置以及障碍物等各方面因素。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完全等同于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在进行设计实施时应充分评估防护空间内的点火源、可燃物以及可燃物的位置。对于空间中较高位置的燃烧物和邻近通风口的燃烧物,系统应予以特别重视,通常情况下应采用喷头专门进行防护。而在使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超过一定外形尺寸的障碍物对灭火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厂家应提供产品能允许的障碍物类型和尺寸,对于超出规定的障碍物,应采用局部应用方式进行加强保护。设计实施中应充分考虑空间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障碍物,并评估障碍物对细水雾的影响,最终应消除这种影响。

3.4.6本条对细水雾封堵分隔的喷头布置原则进行了规定。

3.4.7本条规定细水雾系统的所有管道、喷头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由于细水雾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能,因此细水雾系统可用于扑灭电气设备火灾,但是细水雾喷头和管道,均要与带电的电器部件保持一定的距离。鉴于上述原因,细水雾系统的所有管道、喷头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表3.4.7内容根据NFPA750制定,可参考执行。

表3.4.7细水雾系统的管道、喷头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间的安全间距

工程系统电压(KV)最大系统电压(KV)设计BIL2(KV)最小间隙(mm)

至13.814.5110178

2324.3150254

34.536.5200330

4648.5250432

6972.5350635

1151215501067

1381456501270

1611697501473

2302429001930

10502134

34536210502134

13002642

50055015003150

18003658

76580020504242

注:BIL值是电气设备设计能承受的全波脉冲试验峰值,对于表中为列出的BIL值,其绝缘距离可以采用插植法求出。

3.5水力计算

3.5.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细水雾喷头流量q=K为通用算式,不同型号的喷头具有不同的K值,设计时按供货商给出的K值计算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3.5.2本条规定了系统流量的计算方法,应按最不利防护区喷头同时喷雾的总流量确定。

3.5.3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的计算方法。

对于分布式管网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21Mpa低压系统,以往我国常规水喷雾灭火系统均采用舍维列夫计算公式,该种计算方法偏于保守,较为安全,也符合我国以往管道制造技术的实际情况。随着国内管道制造技术的提高,过于保守的计算方法将使经济投入增多,因此本条规定也可以采用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采用的计算方法。

对于分布式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的中、高压系统,可以采用Darcy-Weisbach计算公式,该公式充分考虑了管道粗糙度、流速对沿程损失的影响。但考虑国内制造工艺和水质特点,计算时应考虑不小于1.1的安全系数。

3.5.4本条规定开式细水雾系统和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水力计算还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其余条款。

3.5.5本条对单个喷头的最小工作压力和最大工作压力进行了原则规定。

3.6系统组成

3.6.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各个组件应当满足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21Mpa,以免在存储过程中发生泄漏。主要是参照NFPA750第2-4.3条对中、高压系统的规定而编制。

3.6.2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及组件的防锈蚀能力进行了规定。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对水质要求很严格,所以管网及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蚀能力,且在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箱中宜设除菌设施。当系统的管网及组件处于重度腐蚀环境下时,应采取抗腐蚀保护措施。

3.6.4本条对细水雾喷头的选型进行了原则规定。

1.细水雾喷头应单独或作为系统部件经过国家法定机构型式检验,设计时可以准确、有效地进行系统的设计,同时也便于施工和验收工作;

2.本条对温控闭式喷头的温度等级作出了规定;

3.本条规定粉尘等易被外部异物堵塞的场所,应选用不影响喷雾效果及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带防尘罩(端盖)的喷头;

4.本条规定用于电气火灾危险场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雾喷头;

5.本条规定细水雾喷头中应有两级或两级以上的过滤器,当进口第一级过滤网堵塞时,细水雾喷头应可正常工作。

3.6.5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阀(组)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3.6.6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过滤装置的设置进行了规定,过滤器是细水雾灭火系统关键部件之一,工程设计、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从执行,否则已造成喷头堵塞等不良后果。对于以水泵供水的系统,储水箱前的供水管、水泵进水前应设过滤器。对于预制式系统,根据该系统本身的要求,设置过滤器。有的喷头自带过滤器,该过滤器应作为喷头的组成部分经过检测。过滤器滤网的网孔太大,则造成喷头堵塞,太小则影响系统流量,规定应不大于喷头流量通径的80%。

3.6.7本条对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规定。为了检验系统的可靠性,测试系统能否在开放一个喷头的最不利条件下可靠报警并正常启动,要求在每个雨淋阀的供水最不利点设置末端试水装置。

3.6.8本条对系统管网的设计进行了规定。

1.本条对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管道的选择进行了规定。细水雾喷头的喷孔较小,为防止管道锈蚀,造成喷头堵塞,影响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效果,特作次规定。管道的锈蚀是因为管道的防腐处理不好,导致铁与水中的氧结合生成氧化铁,当管道长期充满了不流动的水时,对经过内外热镀锌钢管的锈蚀作用是非常小的。对于中、低压单流体系统,由于系统管道的使用量很大,而且在雨淋阀前均设有过滤器,在不影响系统灭火效果的同时为降低工程造价,规定对于雨淋阀前长期充满水的管道可以才有内外镀锌的钢管。

4.细水雾灭火系统由于压力较高,管道连接处的泄漏对系统的压力影响较大,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的连接方式作了规定。

6.本条规定当系统管网设置于爆炸性火灾危险场所或强电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这对于系统可靠运行至关重要,设计时应予以重视。

3.6.9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件的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

3.7供水

3.7.1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质要求进行了规定。由于细水雾喷头的孔径一般非常小,水中的杂质会影响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的正常工作,因此用水的水质提出要求。

3.7.2本条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

3.7.3为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系统水、添加剂、雾化介质的最小计算用量的要求。

3.7.5本条对严寒与寒冷地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冻措施进行了规定。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冷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如添加防冻剂等。美国军事研究实验室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希望能改善低温条件下细水雾的灭火效果。结果表明在细水雾中加入防冻剂如60%乳酸钾和40%乙酸钾会改善细水雾的灭火性能,同时可以在低温条件下储存并正常工作。

3.7.6本条对水泵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规定。本条提出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独立设置消防水泵供水的要求,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系统供水的可靠性与防止干扰。

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比例较合理而且便于管理。

3.7.7本条对气液容器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规定。储水、储气容器专用设备间内环境温度要求4~50°,主要考虑到灭火介质水及系统部件对环境温度的要求,设置在专用设备间内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及安全。对于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如果设置在防护区外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在防护区内。

专用设备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对水泵房的等级相同。室内应保持干燥,可避免容器、管道、电气仪表等因潮湿而锈蚀。良好通风可避免因检修或加气体氮气的泄漏造成设备间内浓度过高而对人身造成危害。

3.8操作与控制

3.8.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和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点部位或有可能无人在场的部位,即使经常有人,但不易发现密闭空间深位处的火灾。所以一般应有自动控制,以保证一旦失火便能迅速将其扑灭。但自动控制有可能失灵,故要求系统同时应有手动控制。为了能迅速启动灭火系统,要求以一个控制动作就能使整个系统动作。考虑到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万一失灵(包括断电),系统应有应急启动方式。应急启动装置经常是机械的,如用手动启动电磁阀和选择阀等。

同时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急手动操作装置的位置设置、外观及标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以便于操作。

3.8.2本条规定细水雾系统灭火与防护区内的防排烟阀、防火阀、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空调机、风机等通风、空调设施应进行联动。启动细水雾系统灭火时,必须关闭除排烟风机以外的所有通风、空调设备。

4系统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与防护区内被保护对象的摆放形式有很大的关联性,因此,被保护对象以及可燃物的摆放形式及部位不能随便变化。存在着一旦摆放形式发生变化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也要相应随之变化的可能。同样,设备间的设置条件也应相对固定,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动作是在高压驱动下的水流或水、气混合流的一种喷射性动作,设备设置的位置、管网布置等褚多条件将对细水雾的灭火产生影响。因此,在未经设计人员重新核算并认可的情况下,不应对设备间的设置条件进行改动。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由多个组件及各类附属材料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系统所配备的组件及材料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系统施工过程中,应根据通过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选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细水雾灭火系统喷雾灭火的形式是介于水喷雾和气体灭火之间的一种灭火系统,其喷射出的细水雾滴极易飘散,因此,其预埋件的设置和对孔洞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严格,不应随意改动。

4.1.2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制造商提供的设计手册和产品说明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调整设计施工图或产品参数要求等内容。

4.1.3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的安装位置进行了规定,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4.1.4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同时要求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及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以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安全。

4.2喷头

4.2.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安装高度、间距、距墙的距离、喷头与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喷头距屋顶的距离应符合施工图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要求。

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中控制喷水流速和均匀分布的重要部件。它的型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哪一种,其喷孔大小都是根据设计喷射强度通过管道计算后确定的。反过来,喷孔的大小又影响实际喷射流量。由于喷头孔径的规格较多,因此安装时应进行校对,往往容易出错。喷头的规格型号应用钢印打印在喷嘴本体上。

4.2.2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喷头堵塞,影响灭火效果。细水雾喷头容易堵塞,因此必须在管网试压、冲洗和空气吹扫完毕后才能安装。对于外部环境中灰尘较大的,应增设防尘罩。

4.2.3本条规定主要是保证水流在管接件部位正确分流。

4.4管网安装

4.4.1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的规定,且应满足管网工作压力的要求。

4.4.2~6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的安装、清洁及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

4.5供水

4.5.1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消防水泵及稳压设备的安装及性能要求进行了规定。

4.5.2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气体和水储存容器德施工要求进行了规定。

1.本条是依据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射特性确定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中的时,由于贮存的驱动气体压力较高,释放时间很短,因而会产生较大冲击,且贮存容器及其他设备一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就需长期经历所处环境条件影响,因此为防止发生意外,贮存容器应用耐久支架可靠固定。

4.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均为高压容器,过度暴露于恶劣气象条件、化学的、物理的或是其他形式的损坏条件下易产生意外,故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6过滤器、阀门及仪表

4.6.2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阀门及仪表的安装要求进行了规定。

5系统的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本条规定了与细水雾灭火系统配合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第3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工作宜在系统安装完毕,以及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因为系统调试时,要对系统进行模拟喷雾试验,且模拟喷雾试验宜采用自动控制。所以必须在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调试完成并确认无问题时,才能进行喷雾试验。否则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5.1.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质量应符合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后,施工记录及其它资料如不完善,会给调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况且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与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往往是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也是不同专业的人员承担,如果协调不好,管理不严都会影响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完成该项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调试所必需的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方能使调试人员能够确认所采用的设备是否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确认系统的安装质量及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有利于调试人员熟悉系统及其组件的结构和性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5.1.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并且要承担一定的技术责任。因此要求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即调试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消防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细水雾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工作,熟悉系统及主要组件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以避免发生不应有的事故。保证调试成功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做好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并应预先确定调试方法与步骤。

5.1.5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编写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包括调试内容、调试方法、调试步骤和调试检验装备。

5.2调试内容和要求

5.2.1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5.2.2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应符合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5.2.3本条规定对部分特殊危险场所宜增加细水雾灭火系统水雾分布状况的调试试验。

5.2.4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任意两个区联锁启动灭火功能时,应对该项功能进行专门的调试。

6系统验收

6.0.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是对其设计、施工及产品质量的全面检查并做出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便于集中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把关,发现问题时各负其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经验收后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能可靠的投入运行,起到预期的防护作用。

6.0.2本条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6.0.3对系统的水源、供水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试验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6.0.4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的技术资料是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也是竣工验收时对系统质量作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

6.0.5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时进行模拟喷放试验的具体要求。

7运行与维护

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平时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灭火时能够可靠的实施灭火,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点,并参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维护管理规定,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制定了本章的运行与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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