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消防组织的权利
(1)审批山林、田野引火燃烧、使用炸药炸破施工、施放烟火之申请;
(2)会同有关机关审批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类行业的营利事业登记和申请;
(3)消防人员对火灾处所非使用、损坏或限制使用其土地、建筑物、车辆及其他物品不能达到抢救之目的时,得使用、损坏或将其使用限制之;
(4)消防指挥人员在火场得动用各种水源,并通知供水单位集中供水;
(5)消防指挥人员,对火灾处所周边,得划定警戒区,限制人、车进入,并得疏散或强制疏散区内人员;
(6)消防指挥人员,为防止火灾蔓延扩大,认为有截断电源、瓦斯源必要时,得通知各该管事业机关执行之;
(7)“直辖市”、县(币)消防机构,发现或获知公共危险物品、高压气体有发生火灾、爆炸之虞时,得划定警戒区,限制人车进入,强制疏散,并得限制或禁止该区使用火源;
(8)“直辖市”、县(市)消防机构,为调查、鉴定火灾原因,得进入有关场所勘查及向有关人员查询,被查询人员不得拒绝回答;
(9)基于救灾及紧急救护之需要,各级消防主管机关得调度、运用政府机关、企管事业机构之消防、救护人员以及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10)行使在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中的相应权力。
二、台湾消防组织的职责
1964年以前,台湾省的消防队只负责救火,不管防火。1964年颁布的《台湾省各县、市暨港务局消防警察队管理规则》中,才开始有了“协助消防安全检查”的条款。1966年7月出台的《台湾省火灾防范办法》又把消防设备监管和消防安全宣传列为消防队的职责。不久又把消防安全检查列为消防队的任务,并提出了建筑物有关消防安全部分,消防设备和设施,消防水源,避难设备,危险物品的贮存和管理……等11个检查重点。从此,台湾的消防组织,不只是单纯的救火,而且肩负着防火任务。近几年,台湾的消防队又增加了救生的职责任务。市民遇到突发事故和危及生命安全的急病,可打“119”电话求救。在“119”指挥中心备有急救车和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前去营救。甚至如捕捉毒蛇、摘除毒蜂窝之类的事也被列为急救项目。这一救生业务发展很快,据台北市诸消防局统计,1998年救火和救生勤务的比率是3:7。
1985年颁布的《消防法》对消防组织的职责和权利作了较为系统和明确的规定。
消防组织的职责
(1)火灾的预防和抢救;
(2)消防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3)供公众使用建筑物消防安全设备的检查;
(4)消防水源的设置和管理;
(5)防火教育及宣传;
(6)其他重大灾害的配合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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