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消防管理体制实行政府负责制,设有联邦、州和市、镇三级消防机构,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联邦最高安全机构为国土安全部,国土安全部下设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总署和美国消防管理局,各州设州消防部门,规模较大的市、镇设市、镇一级的消防组织(消防局)。全美共有3万多个地方消防局,5.1万个消防站,7.5万辆消防车,109.6万名职业和志愿消防员,其中保护区域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型消防局共有14个,保护区域人口在5万至100万之间的中型消防局有823个,小型消防局共29705个。消防员占全国人口的4‰。
消防经费投入由当地政府负责。据NFPA(美国消防协会)统计,美国50个州合计每年投入的正常消防经费约300亿美元(不包括新增装备、车辆、新建消防站等专项经费),各类装备及基建费用每年约400亿美元。
二、法国
消防工作由内政部下设的民防与民事安全局负责。消防力量构成主要有现役制、职业制和志愿制三种形式。现役制消防队伍集中在巴黎和马赛两市(于19世纪初拿破仑时期建立),现有1.1万人;其他各省消防队伍均为职业制和志愿制相结合。全国共有职业制消防员3.6万人,志愿制消防员19.7万人,各类消防车1.3万辆,消防员占全国人口的3.7‰。全国每年用于消防的投入达449.2亿元人民币。
三、德国
国家无统一的消防行政管理机构,消防工作均由各自治州独立管理,消防力量构成主要有职业制和志愿制两种形式。全国共有16个自治州,均设有消防专门机构,直接隶属于州政府领导。16个州有24个消防局,3.4万名职业制消防员,130万志愿制消防员,7.7万辆消防车、51架消防直升飞机、2000辆消防救护车。一般情况下,5-10万人的城市以志愿制消防队为主;10万人以上的城市以职业制消防队为主。消防员约占全国人口的16.1‰。
四、芬兰
消防救援局隶属于芬兰内政部,消防救援队伍系消防、救护、民防三位一体。消防力量构成主要有职业制、志愿制和义务制三种形式。全国共有职业制消防员约4700人,志愿制消防员约4300人,义务制消防员约10800人。消防员约占全国人口的3.8‰。
五、意大利
消防力量构成主要有职业制、志愿制和现役制三种形式。全国共有职业制消防员约3.1万人,志愿制消防员约4000人。为弥补消防力量的不足,意大利军队每年从其招收的士兵中划拨出3000人左右给消防部门使用,目前有现役制消防员约3400人。消防员约占全国人口的0.7‰。
六、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政府紧急状态部下设消防总局,统管全国的消防工作。各共和国、直辖市、州、自治州、边区、行政区下设消防局,其所辖的市、区设消防大队。消防力量构成主要有现役制和职业制两种形式。全国共有现役制消防员约27万人,地方职业制消防员约11万人,各类消防车1.7万辆,消防艇55艘。消防员约占全国人口的2.2‰。
消防投入分别由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在制订和实施预算计划中,设立联邦的和地区的消防安全项目,设置专门的预算条目。
七、英国
消防安全工作由社团与地方政府部下属的防火与救援处负责。地方政府建立消防和民防局,成员由每个市县的多数党指定一名议员组成。消防力量构成主要有职业制和志愿制两种形式。全国有职业制消防员约3.1万人,志愿制消防员约1.3万人。消防员约占全国人口的1‰。
八、加拿大
消防管理体制是地方自治型,国家无统一的消防行政管理机构,消防工作由各自治省(区)独立管理。全国共有10个省和3个行政区,均设有省级消防行政管理机构,直属省政府领导。省辖的各市设有消防部门并下辖消防队。消防力量构成主要有职业制和志愿制两种形式,大中城市为职业消防员,小城市和乡村地区为志愿消防员。安大略省现有职业消防员约1万人,志愿消防员约2万人。消防员约占全省人口的2.5‰。
九、澳大利亚
各州消防工作由各州负责管理,州与州之间的管理体制亦不尽相同。各州一般均设有城市消防局和乡村消防局两个消防部门。城市消防局以职业制消防员为主,志愿制消防员为辅;乡村消防局以义务制消防员为主,职业制消防员为辅。由于地广人稀,森林覆盖面积大,全国以志愿消防站为主,志愿消防站的数量大大多于专业消防站。如新南威尔士州城市消防局(即悉尼城市消防局)328个消防站中志愿消防站占207个、6100人消防力量中志愿消防员占3400人;新南威尔士州乡村消防局2500个消防站中志愿消防站有2150个、7万名消防员中志愿消防员有6.7万人。消防员约占全州人口的12.3‰。
由于澳大利亚绝大多数财产均参加灾害保险,保险公司将保费的部分交给政府,经批准后,返回给消防部门作为预算经费使用。因而,澳大利亚消防队的经费来源是:保险公司支付85%、余下的15%由政府支付。
(本数据由公安部消防局战训处提供)
部分国家消防经费占GDP比例表
国 家
%(2001-03)
斯洛文尼亚
0.06
丹麦
0.07
澳大利亚
0.11(1994)
挪威
0.11
比利时
0.14(1998-2000)
芬兰
0.14(2002-03)
荷兰
0.15(1994-96)
瑞典
0.15
新西兰
0.17
波兰
0.19
英国
0.21
美国
0.25
加拿大
0.35(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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