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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防新法规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6-08-21 08:36 出处:海峡导报 编辑:@iCMS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7年制订的《厦门市消防条例》将被废止。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7年制订的《厦门市消防条例》将被废止。

厦门市消防旧法规制定较早,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随着厦门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又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旧法规已不能适应。


据市消防支队有关专家阐释,《规定》虽然只有16条,但根据厦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极具针对性。

自动消防系统至少年检一次 高层办公楼、商住楼、娱乐场所等地,都配有自动消防系统,如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自动防排烟等。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自动消防系统很少能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 《规定》明确,自动消防系统的业主或管理者,应当每年至少检查测试一次,将符合技术标准的检测报告及时上报;出具、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没有上报备案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必须负责公共消防安全 在消防检查中,往往发现业主和物业责任不清的情况。《规定》确定,公共消防安全是物业的法定职责。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限期不改正,将被上报建设管理部门。 物业的消防职责有: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消防演练;制止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消防;维护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器材等。 隐患不整改,房子不得出租 厦门外来务工人员多,城乡结合部居民自建房出租现象突出。新规要求,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须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维护公共安全。 目前全市出租房屋单幢住宿30人以上的建筑有7142幢,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占总数的74.3%。新规明确,出租屋存在火灾隐患,应当在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将被停止使用,不得出租。 校舍消防不过关,停止使用 据消防支队调查,厦门有各类民办学校429所,其中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117所。这117所学校中,校舍经消防核准,符合国家消防标准的只有13所,仅占11.1%。部分民办学校校舍既是工厂又是仓库。 新法规明确,学校校舍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校舍,若不符合标准,应当在消防部门指导下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逾期不改,将被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救援时可征用其它单位装备 在一些救援现场,消防队员需要征用其它单位装备。救援时间宝贵,为了免除手续上的麻烦,《规定》明确,消防现场总指挥员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有权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装备、设施和物资。 但《规定》也要求,征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将追究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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