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的实施意见》原文: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社区的消防工作,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管理模式,增强社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根据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9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社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由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和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指导委员会。社区消防安全指导委员会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社区消防安全指导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例会、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及警示等制度,并与社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工作组要建立工作职责,制订《居民防火公约》。
(三)建立社区消防服务组织。
1.由居委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志愿消防员组成社区消防服务队。
2.由志愿消防员、离退休人员和热心消防工作的人员组成社区防火巡查队。
3.由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和志愿消防员组成社区义务消防队。
社区消防服务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几项工作:(l)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维护;(2)对社区居民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3)为孤寡老人上门提供消防服务;(4)对居民区和住宅楼道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和安全提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者上报;(5)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值班巡逻,发现火情及时处置等。
(四)加强社区消防硬件建设
1.确定治安警务室为社区消防工作的办公场所,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2.依托社区治安岗亭或物业管理单位设立消防值勤点,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水枪、水带、自救逃生和应急照明器材等。
3.在街道文化站、社区活动室、社区广场、社区宣传栏、文化橱窗等处设置消防宣传阵地,利用公益广告牌、宣传板、宣传橱窗、楼道宣传警示标志牌等形式进行消防宣传。
4.有条件的社区要将灭火器配置到居民住户。
二、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立一个城市社区消防工作试点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9号)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于11月末在试点单位逐项落实城市社区消防管理工作,并注意总结典型经验。12月初,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全面推广试点单位的典型经验。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建立社区消防工作的保障机制,加大社区消防建设的资金投入,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与社区消防工作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逐步实现社区消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搞好社区消防建设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或治安处罚。要结合社区警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派出所的第三级监督职能作用,确保派出所对社区消防监督指导工作的落实。
(三)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和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消防建设。
鞍山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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