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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消防《通告》责任人将受惩处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5-03-15 10:06 出处:漯河内陆特区报 编辑:@iCMS
近日从漯河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为有效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河南省公安厅已于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各地消防等部门结合当前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

近日从漯河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为有效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河南省公安厅已于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各地消防等部门结合当前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


《通告》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作了严格要求,同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如何惩处也作了明确规定:一、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各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二、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人员留宿。违反此规定的,立即清理,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凡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四、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必须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处罚款3000元至3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五、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尚不够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六、违法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处10日以下拘留。七、人员密集场所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公共娱乐场所的消费者人数严禁超员,超过核定人数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罚款、停止营业等处罚。九、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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