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61号令以及《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经研究,决定对支队防火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统一调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市消防支队确定为防火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附后),接受支队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单位原有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变更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二、各单位每月应按支队下发的表格上报消防工作情况。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要求加强消防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档案台账,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和其他专项活动,努力推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四、凡被列为政府督办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争取尽快整改,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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