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消防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加强阻燃制品标识监督,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建建筑工程使用的阻燃制品,应加施表明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检验合格的阻燃制品标识,否则,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不予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
据了解,自2008年7月1日起,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其多种产品的组合,包括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阻燃制品,应当经过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加施表明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检验合格的阻燃制品标识。阻燃制品生产单位应积极向阻燃性能检验机构申请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受理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申请的检验机构有: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聊城支队防火处工作人员称,公共场所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选用未施加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在选用阻燃制品时应当检查阻燃制品标识的施加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对使用阻燃制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未按要求使用阻燃制品或者使用不合格阻燃制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凡是使用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规定的阻燃制品的,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不予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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