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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多措并举对在建消防工程监管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7-01 08:47 出处:江西消防支队 作者:王朴编辑:@iCMS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建筑工程行政审批与消防监督协调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滋生,九江支队紧紧围绕创建“平安九江、和谐九江”活动,科学规划,执行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建筑工程行政审批与消防监督协调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滋生,九江支队紧紧围绕创建“平安九江、和谐九江”活动,科学规划,执行规范,重拳出击,形成合力,严厉整治和消除建筑工程火灾隐患,从源头有力地遏制了违法投入使用工程的滋生。

落实规划和审核

市政府明确规定各县、区制定的城市规划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论证应有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并就消防规划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工程规划后,必须经市消防机构审查合格、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放线开工,不符合要求则重新规划;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市政府要求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设计和施工

九江市政府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完善和落实内部设计审核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执行公安消防部门的设计审核意见,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市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消防设施设计功能要求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

强化监管和验收

市政府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监理职责。发现质量问题,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明确规定全市的消防设备销售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范围经营或承揽消防工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整体工程评为合格以上等级。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给予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工商、税务登记及文化市场有关许可证明。对建设单位违反竣工消防验收程序,未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其经营场所的工商、税务登记及文化管理许可的审批使用。

明确责任和处罚

市政府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而相关单位擅自办理其部门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部门负全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

市政府明确规定各县、区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要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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