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火灾隐患大排查工作,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山西运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七项强硬措施,强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一是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二是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10日内做出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三是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四是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分别吊销有关证照。
五是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是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厂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从重处罚,坚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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