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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5·8”火灾受损商户获790万余元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07-25 09:28 出处:都市消费晨报 作者:孙瑞红编辑:@iCMS
7月23日,经过3个月审理的“5·8”火灾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7家商户索赔1900万余元一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7月23日,经过3个月审理的“5·8”火灾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7家商户索赔1900万余元一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源公司)、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自治区建筑机械厂(以下简称建机厂)3家单位共赔偿7家商户(8名原告)790万余元,3家单位按照过失程度分别承担60%、30%、10%的赔偿责任。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城)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导致“5·8”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慕源公司改造工房不规范行为所致,因此慕源公司具有重大过失,是造成财产损害的直接侵权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以60%为宜。

物流中心作为对工房和场地的出租方,其对承租方慕源公司对工房改造及对商户的转租行为疏于管理是造成火灾的另一个原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30%为宜。

建机厂作为工房和场地的产权人,委托物流中心进行经营,但在经营期间疏于监督和管理,没尽到相应义务,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商贸城从未参与出租工房的改造及经营,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5·8”火灾是“多因一果”所致,各责任人应按照过失程度的大小来承担责任。7家商户要求4家被告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火灾回放

06年5月8日18时08分,位于钱塘江路的自治区建筑机械厂仓库发生火灾。该仓库为地面一层,库房内堆积着附近新疆国际商贸城29家商户的物品。经乌鲁木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火灾造成1400余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火灾发生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两名责任人柳忠仁、丁永军及慕源公司负直接责任,物流中心和商贸城负间接责任。

07年1月15日,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两名事故责任人柳忠仁、丁永军,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出庭受审;同年2月,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柳忠仁、丁永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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