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2007年6月,焦作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决定细化考核标准,将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办法》分别对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的消防工作目标考核标准进行了明确,考核满分为100分。在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中,主要涉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火灾隐患整改和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等八个方面内容。在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中,主要涉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主要消防工作目标、本系统落实公安部第61号令情况、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保持火灾形势稳定等七个方面。《办法》对每一个方面工作都进行了细化。
《办法》加大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定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县市,本年度消防工作将认定为不达标。并对政府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的次数及组织参与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及消防"五进"工作进行了细化,并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及其它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还规定新闻媒体有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同时还建立了火灾预防处置工作具体详细的考核细则,使开展火灾预防处置工作有据可依,大大推进了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焦作市政府在《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中指出,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实施。对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消防工作目标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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