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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监督工作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01-16 10:13 出处: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安消防大队供稿 作者:罗仁照编辑:@iCMS
【摘要:】根据实际工作中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期间消防监督检查遇到的问题,从隐患整改、行政处罚实行、施工人员素质等三方面阐述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并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够明确具

【摘要:】根据实际工作中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期间消防监督检查遇到的问题,从隐患整改、行政处罚实行、施工人员素质等三方面阐述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并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等三方面对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监督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中第二条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以此确保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确保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按照以上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期间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消防部门往往只对施工前的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和竣工后的消防验收给与重视,却对建筑施工的监督检查这一极为重要的环节监督不力。消防监督机构往往因人手有限等原因,一般建审人员在审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下发《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后,就不再过问工程的施工过程,等工程竣工、申报验收后再去进行综合检查,这时发现了很多问题难以达到消防的要求,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除了在建审阶段把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这一关,不能过分依赖验收把关。因为工程一旦完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着急的不只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部门往往也十分为难。

1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性

客观而言,施工过程中消防监督检查不仅仅是建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更是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将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某种程度上,只有真正落实好施工过程中消防监督检查这一环节,才能真正起到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的目的,才不至于使得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成为一纸空文,也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消防验收得以顺利完成。反之,如果缺少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一旦建筑完工,申报消防验收,这时发现问题就很难解决了,将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陷入尴尬的境地。

1.1 隐患形成后整改难度大。火灾隐患一旦形成,整改难度往往令人进退维艰。

一是土建建筑结构改造困难重重。从大量的实际工作中看,往往在工程竣工申报验收时发现工程未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或擅自更改建筑使用功能,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笔者在验收辖区某三层商业网点中发现建设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将原设计图纸的7扇乙级防火窗擅自变更为普通窗,造成商业网点与住宅建筑防火分区不满足防火要求,基层大队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然而,时值寒冬,土建工程难以施工,因而造成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竣工验收只能延后。该建设单位原想通过安装普通窗节省经费,同时尽快竣工投入使用,如此一来,不仅原计划落空,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了国家资源。试想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就发现这些问题,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就不会出现以上问题。

二是装修材料更换成本高。笔者在实际检查中发现很多单位使用大量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竣工验收时发现不合格就买些防火涂料应付了事,从来没有单位愿意拆除重新装修。这种“以后再说”的态度造成的结果是在装修的过程中一味要求美观,忽视火灾隐患的存在。而使用大量可燃材料装修的单位一般都是公众聚集场所,人流量大,火灾危险大,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都比较大。许多血的教训表明,严格按规范控制建筑物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的装修极为重要。对使用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消防规范要求的装修材料,必须及时整改,更换燃烧性能等级较高的装修材料或进行其他防火处理。

三是发现和整改隐蔽工程难度大。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是控制隐蔽工程最有效的手段。因为工程一旦竣工,大量装饰材料的使用对隐蔽工程的验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比如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系统以及通风、空调、采暖系统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墙面粉刷、天花板吊顶、地面铺地砖均已完成,隐蔽其中的各种管线是无法看到的,不能检查其内部连接、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只能看到露在外面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以及面板、开关、检查口等。即便发现了问题,整改的难度也非常大。

1.2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处罚便于实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等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一是法律规定中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职责明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章对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要求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要求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是行政处罚量罚清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一)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由此可见,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进行处罚,处罚即时效果好,起到的震慑作用也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从基层工作实践中看,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诸如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钢结构耐火等级不够等火灾隐患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违法行为都供认不讳,经过消防监督机构宣讲相关消防法规后都表示愿意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于消防监督机构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也深表感谢,可以说,施工期间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案件比竣工验收时发现的案件更加容易处理,也便于实际操作。

1.3 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大多数施工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觉得只要基础、结构等重要方面不出什么问题就可以了,而对其他建筑安装工程随意降低标准。其次,相关人员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严重匮乏。《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于199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8年施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施行。以上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建筑施工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表明了惩处的严厉性。然而,时至今日,在建工程消防监督检查中依然有大量人员不知法、不懂法,甚至蔑视法律。笔者在对一家正在装修的餐厅开展施工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更换吊顶装修材料,使用木制吊顶格栅,并且数量很大,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理中,该施工单位负责人却表达了“干活还违法了”的牢骚,当监督人员向其宣读《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后,才意识到违反了法律,才意识到要求停止施工是为了避免国家和个人资源的浪费。再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方面缺少相应的人才,无法具备对消防设施监测时运用科学的试验方法,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的试验设备及政治和技术素质好的,熟悉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试验人员这三个基本条件,所以对此类工程的施工只停留于表面,而未作技术推敲和运用科学、统一的检测和试验方法。还有一点极为重要的是目前借、买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样造成了本没有资格施工的人员实施消防施工,技术、工艺和所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更无法保证。

2 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将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此项工作经常被忽略,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2.1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操作性差。

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据此,基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一般在工程图纸审核合格至竣工验收前对建筑工程实施每年两次的施工检查,而在实际工作中,建筑工程施工具有机动灵活性,而消防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其中一项,在建筑施工中并不是自始至终都在施工,往往是占据一定的时间段,消防机构难以掌握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当消防监督机构到工程实地监督时,往往看不到预想看到的隐蔽工程的施工,不是安装完毕,就是还没有安装,消防监督人员不能达到在有限的时间中尽量实现高效率工作的目的,如若再遇到单位发生人员变更、单位资金不到位等特殊情况,便造成工程延误,消防监督机构便无法实现即时的监督执法。

2.2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无法实现专人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通常由建筑审核人员完成,在对图纸进行审核合格后,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针对消防专题进行实地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而实际的情况是建审工作具有法律规定的时效性,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而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只要求开展抽样性检查。再加上建审任务量大、人员有限等客观原因,便造成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被置之脑后。此时,缺乏有效的监督便造成整个施工期间都无人问津的局面。

2.3 法律法规已严重滞后于现实情况。

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三项重大的监督工作,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开展。目前,公安消防机构遵照的是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依据的是自从1998年就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其中2003年公布的《行政许可法》又将《规定》中行政许可的部分予以废止。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工作亟需符合现实情况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的保证。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责任重大,单靠某一部门或单位都难以管理到位,这就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共同努力,通过严格、合理、有序的管理,确保在建工程符合规范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魏晨。试论加强建筑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消防安全版,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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