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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二、受理范围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附件1)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足疗场所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办理。
2、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以及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界定为公众聚集场所的,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3、公众聚集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用途)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改造)的应当重新申报。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告知承诺制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非告知承诺制的流程包含申请、现场核查二个步骤。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所属政务大厅或“爱山东”一网通办等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承诺制通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告知承诺制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可容缺受理);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可容缺受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可容缺受理)。
第(1)(2)项材料应通过“爱山东”一网通办等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政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2、非告知承诺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可容缺受理);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可容缺受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可容缺受理)。
第(1)(2)项材料应通过“爱山东”一网通办等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政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是指:
(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提供委托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对多家单位合用建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某一家单位统一管理消防设施及公共区域的,申请人应提供委托协议。
(3)如需申请人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应由设区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3、符合以下条件可简化办理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并在申报时承诺未进行装修改造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由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场所平面布置、消防设施与原审批情况是否一致。
4、其他优化条件
(1)对申请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通过电脑截图、图片等有效方式存档备查。
(2)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和设计人员签名章。属于“九小场所”的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应符合图纸绘制相关要求,可不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及设计人员签名章,但应由场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确保图纸内容与现场一致。
(二)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
1、告知承诺制
对到政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爱山东”一网通办等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2、非告知承诺制
自受理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办结。(法定办理时限减半,不含文书送达时间),各地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四、检查要求
(一)申请材料检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改正或者当场补正的,消防业务受理人员应当指导申请人现场改正、补正;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需要补正的材料可在现场核查时提供。
(二)场所现场核查
1、采用告知承诺制或非告知承诺制办理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现场核查时均应按照《承诺制通知》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检查,不得擅自增减检查内容。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适当简化现场检查内容。
2、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上述人员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由其授权委托人到场配合检查。
3、场所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意见书》中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考虑小规模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多、人员少、且多数已投入营业的实际情况,对未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小规模公众聚集场所,要充分运用好《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已下发征求意见)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领域不予处罚清单》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场所积极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整改问题隐患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之前省消防救援总队下发的文件中,有关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技术标准要点,消防安全管理要点,相关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材料模板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非告知承诺制)材料模板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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