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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2024〕1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订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5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工作,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选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家选取使用、日常管理。
(五)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意见的依据。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七)建设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
(八)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政策和特点实施。
依法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其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纳入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
交通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交通运输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且申请材料齐全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九)需组织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专家评审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可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反馈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十)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房屋市政工程应当先组织竣工验收,交通工程应当先组织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应当先组织完工验收。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消防查验,查验情况作为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附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开展消防查验:
1.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3.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施工竣工(交工、完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能准确反映工程消防内容;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十一)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交通运输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现场评定工作。对现场评定合格且申请材料齐全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十二)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类。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确定备案抽取比例,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十三)其他建设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备案后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进行。交通、水利工程的现场检查,在备案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合格且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抽查意见。
三、其他
(十四)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消防验收时应到场履职。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对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严厉查处,对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将有关线索函告有关部门查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涉及消防工程的内容,作为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参考依据。
(十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应用数字化监管手段开展消防验收,实现全过程系统留痕、闭环管理。
(十六)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的归集工作,并通过技术措施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的有关资料。建设工程有关的消防技术图纸通过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等实现共享。
(十七)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属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消防审验流程,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数字化档案归档等工作,切实提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质效。
(十八)本办法自 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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