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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自救能力较弱区域消防安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4月15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的服务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儿童、病患等自救能力较弱群体,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此类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设施配备不足、应急预案缺失、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为系统提升单位场所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民政、医疗、教育等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聚焦自救能力较弱区域的消防安全短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9章34条,分别是总则、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安全疏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建设、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3条),主要明确了《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对自救能力较弱区域进行解释。
第二章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第4-11条),主要明确了建筑环境、消防设施设备、疏散逃生等相关要求,严控选址和建筑材料。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12-16条),主要明确了单位建立并落实逐级逐岗位责任、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多产权单位协同责任。
第四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第17-21条),主要明确了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敷设、电动轮椅、燃气使用、动火作业等管理要求。
第五章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第22-24条),主要明确了易燃可燃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管理要求。
第六章安全疏散管理(第25-27条),针对自救能力较弱区域实际,细化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门窗等管理要求。
第七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28-30条),明确了单位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开展全员培训和新上岗员工入职培训等要求。
第八章应急建设(第31-33条),规范了微型消防站建设使用标准、夜间值守人员配备、应急处置演练等要求,健全应急处置体系。
第九章附则(第34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聚焦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自救能力较弱区域,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二是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重点岗位人员针对性业务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三是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开展排查,督促单位场所制定“一区域一对策”整改方案,在新建、改建、扩建时符合《规定》要求。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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