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CFIC2024&交易会暨第十七届品牌盛会 2024消防中国万里行 易招通牛企榜
近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官方发布一则通知,就《消防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办法》进行征求意见。
消防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自动巡检或者人工抽检的方式,实现对监管对象中人的行为、物的状态和消防管理等数据进行监测。
消防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非现场监管工作,深化监管应用、提升监管效能,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消防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现行有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北京市消防非现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开展非现场监管活动中,对监测发现的待处理数据信息的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证据要求】 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在调查取证中应当重点强化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且必须查证属实,并充分听取核实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可以非现场获取的数据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条【程序要求】 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处罚前(听证)告知、集体议案、决定、送达以及回避等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行政执法规范应当符合“三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信息确认】 当事人登录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利用该系统接收提示信息或者法律文书的选择途径,当事人确认的,与《电子送达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查询信息提供便利,利用信息系统发出提示信息或者法律文书时,应当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当事人及时查收,并载明接收途径。送达时限以到达当事人系统时限计算。当事人收到时限,以在系统操作确认时计算。
提示信息或者法律文书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到达当事人系统后,当事人未及时确认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到达当事人系统三个工作日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
第六条【数据监测】 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自动巡检或者人工抽检的方式,实现对监管对象中人的行为、物的状态和消防管理等数据进行监测。
第七条【自动巡检】 自动巡检以定期巡检和实时监测相结合的形式对监管对象特定事项进行监测,定期巡检应当按照监管对象法定履责周期监测,实时监测应当对消防设备设施等正常状态保持情况进行持续监测。
第八条【人工抽检】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人工抽检;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适时加强人工抽检,对消防重点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实施远程督促。人工抽检可以由执法辅助人员实施。
第九条【工作记录】 系统对定期巡检和人工抽检情况自动生成“非现场检查记录”,作为实施监测的工作记录。
第十条【预警提示】 对于自动巡检或者人工抽检产生的异常数据,系统将自动形成提示信息或依法生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示相关单位及时更正数据或者改正违法。
第三章 案件线索
第十一条【案件线索】 非现场监管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异常数据,在系统提示相关单位更正数据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更正的,系统将生成待处理数据,应当确定为案件线索,作为调度驱动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来源,在“扫码检查”中备注“专项检查-非现场驱动”,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不做例外处理。
第十二条【案件管辖】 非现场监管系统生成的异常数据和待处理数据,由数据产生单位所在区域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
市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市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三条【线索管理】 执法单位应当确定非现场监管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分工管理系统信息维护和日常应用。
对系统产生的异常数据,应当在数据产生的24小时内审核确认,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提示信息发送至相关单位信息系统。无法使用电子送达或者当事人逾期没有操作确认的,应当督促有关执法人员采取其他方式有效送达;对系统产生的待处理数据,应当在数据生成的24小时内派发至相关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对核查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系统管理人员应为执法管理岗位干部,可以由负责监管调度中心或者12345市民热线的人员兼任。可以安排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开展人工抽查、发送预警提示信息或者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派发现场核查任务、登记处理情况等辅助性工作,但行政执法责任仍由系统管理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防消联勤】 派发现场核查任务可以视情调度消防救援站结合防消联勤工作一并开展,监督执法人员或者消防救援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派发指令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对涉嫌消防设施停用的,应当24小时内开展现场核查,属实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当告知属地消防救援站及时修订灭火预案。
第十五条【法律文书】 核查使用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勾选“专项检查”,并在备注明“非现场驱动”,核查事项为非现场监管生成的待处理事项。对于核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案件处理
第十六条【立案标准】 对现场核查发现与非现场监管待处理数据信息反映情况基本一致、涉嫌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应用信息系统属于当事人法定义务、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初步判定违法行为的,可以在现场核查前立案。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 立案后,应当围绕非现场监管产生的待处理数据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收集可以证明相关数据真实性的证据,也应当同时收集当事人主观过错、改正情况、违法后果等违法情节的证据。
第十八条【书证材料】 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非现场监管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作记录、系统发送的预警提示信息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数据信息以及整改情况的陈述、申辩,固定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相关书证材料上签名,证明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当事人提出申辩的,应当及时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并排除相关数据信息证据。
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书证材料,应当制作《工作说明》,载明系统生成的时间、途径、制作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由系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电子证据】 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利用当事人设置的视频监控查证、还原非现场监管系统记录时的情况,采用拷贝复制、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电子数据。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有关原因、制作过程和方法、制作时间等情况,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制作人、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简易程序】 通过现场核查,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按照违法情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无需立案,可以采取视音频记录方式口头开展调查询问、口头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场制发制式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报执法单位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快速办理】 通过现场核查,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方式,由执法人员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事前告知】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确认使用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履行处罚前(听证)告知、处罚决定送达等行政程序。
电子送达行处罚前(听证)告知,在到达当事人信息系统并经操作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不提出陈述申辩的,经与当事人电话确认无异议,采用音视频记录或者制作《工作记录》如实记载有关情况后,可以视为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或者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力。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提供便利,明确主张权力的便捷途径,不得以到行政机关当面主张权力作为唯一途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监督职责】 各执法单位主要领导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研究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解决重要执法问题。
主管领导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部署推进非现场监管工作,明确有关处(科)室和人员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责,监督、督促有关人员履行职责。
防火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定非现场监管工作计划,规范基础信息、线索管理和现场核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法工部门依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对非现场监管驱动的行政执法进行法制审核,将非现场监管工作纳入执法考评和记分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执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异常数据信息整改提示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效送达相关单位,引发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调度现场核查,引发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不及时现场核查,不依法查处违法,致使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四)不履行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致使引发复议诉讼,被纠正或者确认违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对相关行政执法程序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本办法中相关法律文书式样及案卷归档要求另行制定。
来源: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