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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救灾物资回收和报废实施办法,明确规范救灾物资回收登记、报废申请、报废登记等相关程序,为全省救灾物资回收利用和报废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办法明确,救灾物资回收原则为“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申请报废,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指可重复使用的物资,主要包括各类帐篷、折叠床、简易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衣服、睡袋、被褥、鞋帽等被服类。对使用后属于非回收类的或破损严重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或回收成本高于原值的回收类物资,不再进行回收。
办法规定,救灾物资调拨后,所有权归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由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发放、使用和回收。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帐篷、活动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回收类物资必须回收。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帐篷等物资,根据物资使用时长、破损程度、回收价值等因素判断,视情回收。对帐篷等原值较高的回收物资,能修尽修、能补则补,零配件缺少、损坏、丢失的,能拼装组合的要尽量组合重装,最大限度提高救灾物资回收率和循环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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