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

浙江德清安全生产执法“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23-08-08 17:37 出处:中国安全生产网 编辑:@朱辉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现公布浙江德清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慧聪消防网     欧普消防智能疏散经典案例    CFIC2020注册    消防十大品牌网选中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现公布浙江德清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1.湖州辛程钢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5日,德清县禹越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在对湖州辛程钢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王某某、郭某某、章某某、胡某某、沈某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明火作业,系无证电焊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电焊工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并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涉嫌无证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五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七)项的规定,6月8日,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等5名特种作业人员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6月27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州辛程钢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德清万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18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德清万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一厂多租”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德清县乾元镇诺贝尔大道连山路18号的德清万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然与承租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是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各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公告》(德政法[2022]11号)的相关规定,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行使,故县应急管理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给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于7月18日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明,德清万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该公司负责人盛某某对此也负有责任。8月4日,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盛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德清县景明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19日,德清县钟管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德清县景明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塑粉车间内无粉尘清理制度、无清扫记录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德清县景明塑业有限公司无粉尘清理制度、无清扫记录等违法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的规定,2023年7月28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邰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德清县恒源织造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6日,德清县新安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德清县恒源织造有限公司开展“一厂多租”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2家承租其厂房生产经营的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各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公告》(德政法[2022]11号)的相关规定,新安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给新安镇综合执法中队。

经调查,德清县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7月5日,德清县新安镇综合执法中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郁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德清县新安镇珈澜家具商行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存在锁闭情形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5日,德清县新安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德清县新安镇新安大道26号401室的德清县新安镇珈澜家具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存在锁闭情形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德清县新安镇珈澜家具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7月31日,德清县新安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0

精彩评论

暂无评论...
取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