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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的函
中消协教培[2023]4号
各试点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行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现拟定《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请各试点单位和已批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单位,结合实际,研提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以邮件方式反馈到xfgly@cfpa.cn。
联系人: 李艳山 010-87789139
附件: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分会
2023年7月24日
抄送:协会各部门
(审批:牛跃光 审核:李国华 编辑:李艳山)
附件:
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员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站管理,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团体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员》(T/CFPA 005-2021)和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消防协会与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等协作单位共同开发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其认定站是具体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站在认定业务上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领导,接受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的指导,同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站程序
第四条 申请承建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站的单位,应在开展职业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向所在地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提出包括调研报告、建站方案在内的书面申请。
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建站单位性质、调研报告、建站方案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向中国消防协会申请,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后,进行认定站建设。
第五条 认定站建成后,承建单位应向所在地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申请初审。
第六条 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对认定站软件、硬件建设等初审合格后,向中国消防协会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运行工作。
第七条 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符合条件的,由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向中国消防协会申请验收。
第八条 中国消防协会在收到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验收申请后,随机抽选专家团队对认定站实地验收。
验收专家由中国消防协会从专家委员会中抽选。
第九条 验收专家填写验收意见表,并将验收结果报中国消防协会。
第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根据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提交申请和验收专家意见等材料,审核批准并授予 “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站”标牌。
第三章 认定站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站长,由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申报,由中国消防协会批准。
认定站站长应履行《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站长工作职责(试行)》。
第十二条 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每年对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实施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报告报中国消防协会。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认定计划和认定标准、认定工作流程和质量、认定档案、原始资料、认定站工作制度等。
第十三条 中国消防协会每三年对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实施评估工作。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认定计划和认定标准、认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认定收费、认定档案、原始资料、认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认定站工作的反映、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人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认定站认定合格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对该职业技能认定站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得在年检和评估中评优;
(二)1年内发现5名以上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该认定站年检为不合格;
(三)3年内发现10名以上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该认定站评估为不合格;
(四)认定站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该认定站一年的执业资格,需完成整改满1年后重新申请,经再次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第四章 质量督导员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管理适用于中国消防协会组织实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工作应当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消防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消防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
(三)具备消防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且长期从事消防相关工作。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中国消防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证。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和内部质量督导。
外部督导是代表中国消防协会对各认定站进行质量督导。
内部督导是各认定站对本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二十条 外部督导实行委派制,由中国消防协会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证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
第二十一条 内部督导由各认定站从当地取得中国消防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证的人员中选聘。
第二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应履行《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试行)》
第五章 考评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消防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消防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
(三)应具备消防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中国消防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消防安全管理员技能认定考评员》证。
第二十五条 认定站应按相关要求聘用考评员,技能考核每个考位不少于2名。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应履行《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工作职责(试行)》。
第六章 认定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按要求执行制定认定工作计划、发布公告、报名管理、组织考试、证书发放等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认定站开展认定工作前30日,制定认定工作计划,并报中国消防协会批准后实施。
认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一)认定技能等级;
(二)预计申报的人数;
(三)拟开展认定的日期;
(四)选用考评人员的计划;
(五)认定标准和方法;
(六)理论和技能实操考试实施方案;
(七)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认定站开展认定工作前27日,发布认定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职业(工种)的名称;
(二)认定的技能等级;
(三)报名对象和条件;
(四)报名时间期限;
(五)中国消防协会确定的认定收费标准;
(六)理论和技能实操考试内容和范围;
(七)认定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条 认定站自公告发布即日起组织报名,于认定考试前7日截止报名。并对报考人员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认定站负责准备符合认定要求的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实操考场。
理论知识考场设置要求:
1、一般选用标准教室,符合《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建设标准(试行)》相关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
2、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不应超过30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前后左右须保持间距80厘米以上。
3、应设置符合条件的备考室。
技能实操考场要求
1、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符合《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建设标准(试行)》配置要求,考试系统、设备设施等完好并满足技能实操考核的要求。
2、考场应结合实际设置考位,满足技能实操各个模块考核要求。
3、考场和考位应设置待考区。
第三十二条 理论考试、技能实操考试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考生情况、时间安排、场次安排;
(二)认定组织、职责分工(督导员、考评员、考务人员、保障人员等);
(三)理论考试题库及组卷方式;
(四)实操考试试题、考评员培训、考位设置及考试组织;
(五)保障工作安排及处置预案;
(六)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认定站应在认定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统计表》,公布《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第三十四条 认定站在每次认定结束后,应撰写实施认定的分析报告,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消防协会在认定考试后20日,完成《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证书》证书制作,并交付各认定站,由认定站组织发放。
第三十六条 中国消防协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证书查询服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应妥善保管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保管时间不少于3年,确保认定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三十八条 中国消防协会应保存的资料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发放登记表》、《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编码登记表》等。
第三十九条 各认定站应保存的资料包括:《认定合格人员名单》、《证书发放记录》、《认定报告》等。
第四十条 认定站应保存的资料包括:试卷(组卷)、《理论知识考场记录单》、《技能实操考试考位记录单》、《技能实操考试总分核定表》、《认定成绩统计表》、认定场所实时监控音频、视频资料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收费标准,由中国消防协会按照市场规律和市场成本,并参照其他行业认定机构收费标准确定,同时委托北京晓安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办。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中国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注:本规程中“省(市)消防协会、行业协会”是指各省级消防协会、有关市级消防协会,行业协会包括其他行业协会及中国消防协会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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