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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高重点场所的火灾防控能力。近期,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一场所在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对该场所及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大队监督员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位于鲤城区江南南迎宾大道前店雨亭路5-5号的泉州市鲤城区永恒日用品商店管理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仓库一层楼梯间休息平台(使用性质为仓库,属非人员密集经营性场所)使用的有衬里消防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1m 以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到期复查,发现该公司逾期未改,存在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鲤城大队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场所及负责人苏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100元和1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此次一案双罚,有力打击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未进行整改的场所,进一步加强了对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下一步,鲤城大队将持续结合当前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社会单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系统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协作严厉查处社会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按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原则,督促单位责任人自觉使用合格消防产品,为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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