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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海省安委办、应急管理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匿名举报实行“三专联锁”,全流程保护举报人信息,同时明确了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标准,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最高给予奖励30万元,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共防格局。
《细则》明确,匿名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匿名举报受理后,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身份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身份代码,并负责保管;匿名举报查实后,受理部门负责核查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领奖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领奖代码,并负责保管;发放奖金前,受理部门负责奖金发放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领奖代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进行核对;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领奖代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领取情况。
《细则》明确,瞒报、谎报重大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由省级或市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细则》明确,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由监管部门立案处罚后,分档对有功的举报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举报奖励金,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积极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细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必修课,培训课时不少于2学时;要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列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和有关政策文件。
《细则》明确,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相关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也可远程办理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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