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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相关工作。
《规范》 明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由灾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统筹指导。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
根据《规范》,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在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基础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个月内将本省(区、市)需救助对象分户数据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各地通过灾情系统上报的数据台账进行审核,明确各省份救助对象规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
《规范》强调,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地区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等发放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资金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加强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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