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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天津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天津市应急局制定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并召开宣讲会对其进行逐条解读,全力推动该规定落地、落实、落到位。
《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共6章45条,统筹规范监督检查计划编制、执法实施、执法监督、执法评议等工作,全链条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明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标准,原则上每年1月1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作为主办人和协办人开展执法活动,年度内实现全员参与执法办案。二是规范行政执法实施,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与执法案件相关联的证据,规范包容免罚情形和程序。三是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定期从规范执法、主动履职、业务学习、制度落实等方面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考评,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力量配备,鼓励法制审核人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下一步,市应急局将以落实《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定》为抓手,全力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营造安全生产法治环境,全力确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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