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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出台《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明确对少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等17种轻微消防违法行为符合规定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该规定明确,对少部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轻微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使用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等10种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可不予行政处罚。对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轻微损坏等5种消防违法行为,经判定属于2年内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3日内及时改正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下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若单位自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或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对该区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上述2种消防违法行为也可不予处罚。
据了解,该规定是该总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规定的目的是让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即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持续提升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该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陈兵表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在不予行政处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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