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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合印发《四川省煤矿紧急避险撤人制度》,要求自即日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紧急避险撤人制度。
《制度》在紧急避险撤人种类、区域、指令发布、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细化。
按照《制度》安排,煤矿紧急避险撤人应坚持“提前撤离、主动撤离、迅速撤离、安全撤离、全部撤离、先撤离后报告”的原则,存在发生地震,对地面人员或井下人员构成安全威胁的;矿区及周边出现地质灾害预兆,威胁地面人员或井下人员安全的;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或发生异常涌水、水位异常上升状态;安全监控系统停止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等十种情形之一,煤矿企业必须立即组织紧急避险撤人。
其中,距离震中50公里的范围内发生4.0级至4.9级地震灾害,100公里的范围内发生5.0级至5.9级地震灾害,200公里的范围内发生6.0级至6.9级地震灾害,煤矿必须立即紧急避险撤人;发生7.0级及以上地震时,全省煤矿立即紧急避险撤人。
《制度》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紧急避险撤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决定和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撤人工作指令;各级煤矿安全(瓦斯)监控平台要充分利用各类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和迅速处置煤矿险情、报警信息,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或推送险情、报警信息内容及先期处置情况,跟踪煤矿执行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根据风险、危险等级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发出应急措施要求或工作指令,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紧急避险撤人措施。
《制度》还明确煤矿必须经风险研判评估,确认危险消除、管控措施落实后,针对十种不同撤人情形达到相应要求后方可恢复井下、地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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