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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安全应急和消防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乡镇(街道)安委会、消委会、减灾委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监管执法人员,切实解决基层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力量不匹配、责任压不实、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意见》明确,乡镇(街道)安委会、消委会、减灾委主任由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和应急管理,直接领导安委办、消委办、减灾办。同时,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局长兼任安委办、消委办、减灾办主任,增设专职副局长1名。县级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公安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机构明确专人兼任同级消委办副主任,并统筹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防消联勤队员3支力量,适当核增事业编制人员,壮大消防安全管理力量。
人员配备方面,明确经济发达或以工业经济为主的乡镇(街道)配备5名以上专业安监执法人员,其他乡镇(街道)配备3名以上,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人口数量5万至8万,生产经营企业50家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20家以上,配备4名专职安全员;人口数量8万以上,生产经营企业80家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40家以上,配备6名以上专职安全员;在此基础上每增加80家生产经营企业,增配1名。省级以上开发区安委办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应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人员,推动安委办实体化运行。各类生产经营性园区应单独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分别不少于9人和5人,并按照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布、驻区企业数量、经济总量等适情增配。
《意见》强调,地方党委、政府要强化抓安全发展就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对一般乡镇(街道)实行分区域派驻执法;对重点监管企业集中、经济发达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等重点地区实行单独派驻执法;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可实行委托执法,负责一般企业的执法检查。
《意见》要求加强基层应急减灾能力建设,加快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规划建设,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消联勤”为民服务站。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为一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岗位津贴。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加大安全发展水平在高质量发展考核中的权重,科学运用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戒挂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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