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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四川省眉山市 靳利珍)2023-02-0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于自然人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的,能否适用上述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是不能适用,理由是法条字面上明确了执法管理对象为“企业”,不能扩大范围;第二种意见是可以适用,因为自然人不能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盼明示,哪一种意见正确?谢谢!顺祝春节快乐!
住建部回网友问:
经研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企业,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因此,在执法中应判断相关服务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是否取得经营性服务审批。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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