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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消防法是规范和促进消防事业的重要法律。消防法于1998年制定,2008年全面修订,2019年和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实施20多年来,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办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起点上,开展消防法执法检查,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消防法有效实施,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举措。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
消防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监督工作,栗战书委员长高度重视。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张春贤、王东明、白玛赤林担任组长,社会委主任委员何毅亭任副组长。7月22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王晨副委员长作动员讲话,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听取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5个部门汇报。8月至10月,检查组分4个小组,赴黑龙江、海南、北京、天津、宁夏、辽宁等6个省(区、市)开展检查,委托山西等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11月16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王晨副委员长作总结讲话,部署后续工作,研究讨论报告。本次执法检查紧扣人大监督定位和消防工作特点,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代表和群众监督作用。尊重代表主体地位,邀请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在消防重点单位工作的近20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实地检查。召开2次人大代表座谈会,研究讨论消防法实施和修改的问题。通过“线上+线下”2个渠道,充分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其中,上海面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展网上调查,形成1272份有效问卷。四川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发放问卷4000余份。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广泛检查和抽查暗访。为全面真实反映消防法在各领域、各主体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组深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消防站、住宅区、学校、医院、酒店、高层建筑、养老机构、粮库、港口、化工基地、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大型商业综合体、文物保护单位等近20类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着重对人员聚集程度高的学校、医院、地铁站、商业综合体等进行随机抽查和暗访,确保增强监督实效。
三是坚持科学方法,邀请专家全程参与和第三方评估。各检查小组都邀请一名消防专家参与实地检查。上海、山西等省级人大在自查中也普遍邀请消防专家全程参加。同时,检查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组深入四川、广东、湖北调研座谈,形成7篇调研报告和《消防法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8个方面问题,提出25条意见建议。
四是坚持生命至上,同步推进执法检查和整改落实。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9月13日,检查组召开消防法实施情况交流暨执法检查推进会,要求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开列问题清单,督促相关单位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切实解决问题,保障人民安全。同时,围绕消防体制改革和消防事业发展存在的困难,边检查边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适时启动消防法修改完善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消防法促进和保障消防事业实现长足发展
消防法共7章74条,主要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执法检查发现,消防法实施总体到位,主要条款和硬性规定都得到了比较好的落实。特别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动消防法实施,不断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促进消防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
一是消防形势总体平稳。“十三五”期间,我国火灾亡人数、伤人数同比下降0.7%、0.2%,重大火灾起数及亡人数同比下降38.1%、32.3%;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社会单位4000万余家,督改火灾隐患5800万余处,临时查封64.6万余家,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施工42.3万余家。其中,北京出动消防指战员16万人次,确保8906场重要勤务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万无一失。问卷调查显示,各地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83%的受访者认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较好,能够有效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二是消防法制更加健全。各地各部门加快消防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修订了71部地方性法规、10件部门规章、152件政府规章、508个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各地还结合实际,推出了一批创新性法规政策。海南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开创自由贸易港专项消防立法的先河;天津先后四次修订《天津市消防条例》,为加强消防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山西出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化解文物建筑消防风险;广西出台《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探索乡镇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辽宁出台《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的主导地位和工作要求。
三是消防改革成效明显。消防机构改革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顺利推进,消防执法改革不断深化。坚持“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制度,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初步构建起以源头把关为底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福建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将消防监督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赋予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三明等地还专门在乡镇设立消防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四是消防能力大幅提升。经费投入、设施装备、队伍建设等都有了质的提高。“十三五”期间,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投入消防经费4371亿元,新建消防救援站2349个、市政消火栓69.8万个,新增消防车1.2万辆、消防员防护装备151万件(套)、灭火器材47万件(套)、抢险救援器材35.7万件(套)。宁夏对消防设施和装备的资金投入较“十二五”期间增幅超过60%。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实现从“单一灾种”向“全灾种、大应急”转变。“十三五”期间共出动660万次,营救转移遇险人员373.6万人。同时,组建2808支高层、地下、山岳等专业救援队。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力量达到28万人。黑龙江针对化工行业占比大、风险高的问题,组建3支重型、5支轻型化工灭火救援编队。天津在全国率先推行岗位能力等级达标考评,3600余名消防员考取了专业资格。北京消防接处警平均时间缩短4分22秒,实现了接警短、出动快、到场快、展开快的初战目标。
长期以来,消防救援队伍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弘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始终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给人民以力量。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驻勤备战和出警作战,随时面对极端情况和生死考验,近十年,134名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在灭火救援战斗中英勇牺牲,205名指战员因公牺牲,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无愧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消防法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发现,消防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大火巨灾”“小火亡人”“新领域新业态火灾”隐患依然存在,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一)法律实施的两个问题
一是历史欠账和短板。与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相比,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消防事业存在不适应、不匹配的问题,薄弱环节依然较多。
典型领域:消防设施建设。全国仍有907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尚未组建消防救援站,全国城市消防站缺建40%以上,市政消火栓欠账率近15%。农村地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欠账更为严重。山西“十三五”规划全省应建消防站259个,实建208个,缺建51个,缺建率20%。四川目前尚有67个县级行政区划和开发区没有建立消防救援站。内蒙古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区应建消防救援站302个,目前仅建成148个。
二是新兴风险和挑战。新技术、新材料、新业态不断衍生新风险,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氢能、光伏、锂电等储能设施,天然气泄漏和大型仓储物流场所等火灾爆炸事故呈增长态势。
典型领域:电动自行车火灾。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3亿辆,产量仍在快速增长,火灾风险急剧增加。2021年1月至10月,全国发生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共1.4万余起,死亡41人,受伤157人。其中北京496起,造成13人死亡。电动自行车的维修、改装、停放、使用等,以及锂电池的充电、报废和回收等环节管理不规范,存在非法改装、入户充电、过度使用和电池老化等问题,滋生大量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问题比较普遍,“人车同屋”导致火灾亡人率居高不下。
(二)问题集中的四个方面
一是责任落实不到位与部门协作不顺畅并存
消防法第2条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目前,部分地方的责任落实一定程度上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问题,各部门之间协作联动有待继续加强。
1.地方政府领导责任。个别地方新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差距,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审核把关不严,放松消防安全要求。政府消防议事协调机构不健全,有的未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有的没有实体化运转,协调指导、工作督办作用发挥不明显。消防工作考评激励机制不完善,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效果有待提升。
2.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消防法第16条规定了各类主体应当履行的7项消防安全职责。部分企业重效益、轻安全,没有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日常管理不规范,消防设施故障损坏、疏散通道堵塞和违规施工、违章作业等问题较为普遍,灭火应急预案制定不科学、演练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关键少数”不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水平较低,管理不严格,造成火灾隐患难以及时排除,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3.部门监管协调联动。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住建等部门的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监管合力有待加强。一是公安。消防法第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但各地实际负责范围差异较大,且仅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谎报火警等5类涉及消防的行政案件进行执法,对大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和工程管理协调机制有待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关系和管理权限不够明确。三是其他部门。铁路、港航、民航系统的交通工具和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消防监管范围尚未明确,对密室逃脱、电竞酒店、民宿、校外培训、储能电站、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农村自建房等消防安全新产业、新业态监管职责存在盲区。
二是城市高风险与乡村低设防现象并存
城市和乡村消防工作基础不同,法律实施面临的挑战不同,但在基层消防治理等方面存在相近相通的问题。
1.城市。我国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城市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频繁、产业集聚,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多,建筑总量大。部分地区由于发展较早,老旧小区消防设施不足,隐患较多。江苏有高层建筑约7万栋,100米以上的近千栋,250米以上14栋,地下建筑约3亿平方米。上海和北京地铁运营总里程都超过700公里。同时,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火灾防控难度高,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巨大。
2.农村。消防法第30条明确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当前,农村公共消防服务供给不足,消防力量薄弱,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基础设施标准低,特别是农村自建房缺少必要的消防设施、防火间距不足,火灾发生频率较高。部分历史文化名村的消防设施严重不足。2016年至2020年,农村地区发生火灾占比从45.6%升至51.7%。今年截至10月,农村发生火灾30.5万起,占总数的54.4%,远高于城镇。
3.基层。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部分乡镇街道未设置专门的消防职能部门,部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形同虚设,一些小单位小场所存在失控漏管现象。消防法第32条要求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部分村委会、居委会没有将群众性消防纳入工作任务,未全面履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职责。个别地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组织弱化、虚化,存在“虚挂空转”现象,尚未有机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火灾防控“最后一公里”有待完全打通。
三是消防意识薄弱与消防知识缺乏并存
消防法第6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当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还有差距,对重点人群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长效机制有待健全,“小火亡人”事故仍有发生。
1.突出表现。在随机抽查和实地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上。例如:部分单位存在安全出口处安装电子锁、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防火卷帘下方设置障碍物、安全出口的门不能正常开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不熟悉等问题。
2.消防意识。个别单位对消防工作还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火灾公众责任险参保率较低,对火灾隐患熟视无睹,甚至对消防安全检查有抵触情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整改态度消极。据统计,80%以上重特大火灾事故是由于人为因素所致。居民小区违章停车堵塞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设施损坏、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和“飞线”充电等现象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上海市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征求有关城市运行安全的511条意见中,反映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应急通道两个问题的共151条,占比近30%。
3.消防知识。公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总体偏低,普遍不会使用灭火器具,不会扑救初起火灾,对逃生自救技能运用比较生疏。消防法第17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目前,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投入不足,应急演练不多,参与人数较少。主要防火责任人缺少处置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消防安全培训简单化,宣传工作不到位、不扎实。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引导疏散逃生。
四是消防力量不足与职业保障不够并存
消防法第3章“消防组织”和第4章“灭火救援”,重点对消防救援队伍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明确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当前,消防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增强。
1.“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编制员额19万人,仅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1.37,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全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消防站中还有631个没有编制、2837个达不到最低人员编配标准。改制转隶后,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拓展为“全灾种、大应急”,广泛承担火灾爆炸、洪涝灾害、地震、泥石流等救援任务,但队伍数量没有明显增加,一线指战员人均参加灭火救援任务同比增加近30%。
2.职业保障亟待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身份属性、抚恤优待、退出机制等有待完善,职业吸引力不强。专职消防员普遍存在待遇保障力度不足、职业认同感低、职业发展空间受限、人员流失量大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招用专职消防员,导致“同工不同酬”,招不来、留不住、更替频繁等问题。2020年,国家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招录消防干部3000名,实际招录852名,计划完成率仅26.7%。去年,青海开展了首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按计划招满的424人中,目前已陆续退出99人,占招录计划的23.3%。
3.消防专业人才缺乏。消防法第35条要求,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消防执法、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都是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使在消防救援机构内部,也需要专业人员经过专门学习和长期实践才能满足实战需要。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消防技术力量薄弱,缺少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消防审验机构和人员不足,一些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只能依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审验工作。
四、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有效实施消防法
消防法是保护人民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要总结消防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问题,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既要提升“消”的能力,也要提升“防”的效果,确保消防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制一体实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创造安全环境。
一是严格落实消防法规定,遂行问题整改,巩固消防成果
消防工作等不得。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往往是火灾发生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重要原因。这一刻问题不解决,下一刻就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伤亡。
1.对于当前存在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抓紧全面整改。建议应急管理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行业,以及“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高低大化”和其他公众聚集的重点场所,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重解决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生命通道不畅、燃气泄漏隐患、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等突出问题。
2.对于执法检查中已边查边改的问题,抓好跟踪监管。这次执法检查覆盖14个省份,本身就是一次广泛深刻的普法活动。大多数单位和群众高度重视,对一些内部的、身边的、显而易见的消防问题已经作了整改。建议借助执法检查的契机,抓好跟踪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巩固多年来取得的消防工作成果,切实保证人民安居乐业。
二是发展新时代消防事业,加快补齐短板,持续改进工作
消防法的部分条款实施效果不佳,主要是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存在累积形成的历史短板、存在一些趋势性苗头性的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需要结合实际,付出长期努力。
1.加强基层消防治理。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增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能力,强化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健全基层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指导各地结合乡镇(街道)党政事业站所整合,推进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站(所)一体化建设,通过依法授权或委托方式明确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加强基层消防监管。倡导在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单位设置小型消防站或微型消防站。发挥村委会、居委会自治作用,完善消防网格化管理。统筹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救援,积极支持发展壮大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2.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全面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综合救援需要,健全人员编制标准和规划,优化力量布局和队伍编成,落实职业保障政策和荣誉认定制度,加强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综合体和石油化工火灾扑救等专业救援队建设。加强实战化训练演练,完善现代化调度指挥、战勤、物资储备和通信保障机制,切实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法律要求建设专职消防队,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志愿消防队,构建覆盖城乡、多元互补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同时,加强消防审验力量和专业人才培养。
3.加强设施装备配备。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经费投入,推动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协调发展,结合相关规划、乡村振兴、城市建设、产业布局调整等,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地域规模、经济水平、业态形式、主要风险、灾害特点等综合情况,科学规划消防站点布置。优化车辆装备的配备结构,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求,合理增加大功率主战车、举高消防车等应对处置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化工等领域火灾的高性能装备,加强高精尖装备、特种装备配备。
4.加强智慧消防建设。推进消防安全数字化转型,依托智慧消防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共享各行业、各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基础信息,强化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借鉴先进地方经验,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消防安全。加大消防产品研发和创新,促进消防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特高压、储能设施等新兴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升建设工程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的智慧化模拟检测能力,实现预警防控精准化、应急救援智能化。加快“智慧消防”与“智慧城市”深度融合,将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纳入大数据系统总体规划建设内容,提升火灾风险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水平。
5.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完善消防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创新拓宽培训渠道,逐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网格员、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和微型消防站队员等重点人群开展专门教育培训。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将消防安全教育进一步融入国民素质教育、普法宣传、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体系,让消防理念深入人心,让消防知识广泛普及。
三是坚持推进法治化消防,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体系
坚持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为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完善法规制度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消防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制度,健全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火灾隐患投诉、公开通报、媒体曝光等监督制度,发挥消防安全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消防安全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问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问责制度建设。
2.制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研究制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训词精神,结合消防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方针,坚持“两严两准”,对照“全灾种、大应急”的职能,从职责与职权、组织管理、身份地位、职务职级、纪律和义务、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与保障、职业荣誉和待遇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作出具体规范。
3.适时修改消防法。坚持改革与法治协同推进,完善法律责任以及追责机制,理顺权责关系,进一步明确公安部门(派出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健全考评、督导、问责、奖惩等工作机制,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联勤联动、综合保障等制度,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城乡消防规划制定修编和执行等。把以电动自行车为代表的重点领域、趋势性问题纳入法律规范。加大对社会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消防违法成本,倒逼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名词解释
1.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者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
2.高低大化: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综合体、石化企业。
3.九小场所: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
4.两严两准: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准现役、准军事化。
5.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6.告知承诺制: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7.火灾公众责任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载明的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应当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5类单位:一是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是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是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是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9.消防审验: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属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属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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