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
《办法(试行)》规定,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的方式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办法(试行)》明确,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必须按照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五个程序办理。同时,鼓励农村村民住宅采用坡屋面,住房风貌与整体村容村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做到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改建、扩建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满足改厨、改厕、改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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