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决定在全省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对安全监管专员的统筹选派、监管原则、工作职责、评估考核以及派出单位职责等进行规范。该制度旨在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非煤矿山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等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制度规定,安全监管专员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相关规定,从应急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全额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派任命。地下矿山实行“两人一矿”常态化监管,安全监管专员每月深入地下矿山不少于2 次;露天矿山、尾矿库及其他矿山由市县统筹调配力量,实行区域联合派驻安全监管专员,安全监管专员每月深入矿山不少于1次。
安全监管专员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安全,履行包保、盯守、安全巡查和报告第一责任,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主要监督非煤矿山是否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现危及矿山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有权责令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专员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原岗位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不变。
派出单位负责安全监管专员的培训等日常管理,每季度听取安全监管专员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在接到安全监管专员报告后,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每年对派出的安全监管专员所监管非煤矿山调整轮换一次。
该制度还明确,对安全监管专员的考核奖惩参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办法》执行。统筹选派工作完成后,安全监管专员名单及所监管非煤矿山的情况,将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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