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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近日出台《青海省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年底前建成和2000年后建成且符合条件的确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其中2021年将改造老旧小区住房5.15万套。
《实施方案》明确了到“十四五”末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将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建筑主体结构完好、未来5年内未列入政府征收计划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3类分别推进改造。
《实施方案》鼓励推动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提出清理整合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用于增设养老、托幼、助餐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房屋改造为养老、物流、超市等便民服务设施。
《实施方案》指出,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坚持居民自愿原则,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动员他们参与改造方案制定、施工监督、改造效果评价、后续管理等,形成“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合”的协同改造模式。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由财政支持、居民出资、社会力量和专业经营单位出资等渠道落实,并支持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资金。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了中央和省级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指出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均可作为居民出资部分支持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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