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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栖霞市笏山金矿在爆炸事故发生30小时后,发现自身救援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才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在引发舆论哗然的同时,我们不禁问,这难道不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吗?
在重大事故第一时间上报已是共识的今天,依然发生这种情况,再次说明涉事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其实,对于事故迟报、瞒报、漏报,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还明确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关部门应以此次事故调查处理为契机,多措并举,给那些心存侥幸、与人民为敌的企业主们敲响警钟。一方面,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判处,发挥《刑法》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行稳致远。另一方面,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加强对《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宣贯,让广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明晰责任、知晓后果,真正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增强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抓实抓细抓常安全风险防范,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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