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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厅、民政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
根据《实施意见》,将建立覆盖全区所有城乡社区,能够熟练掌握灾情统计报送和开展灾情核查评估的“市-县-乡-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以2020年底全区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为目标,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掌握和管理灾情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提出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五项主要任务。
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各设区市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灾情管理职责的具体承担科(股)室及责任人;乡镇(街道)已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的,要在机构人员中明确从事灾情管理的具体人员;乡镇(街道)未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减灾委员会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机构统筹落实,乡镇(街道)的灾害信息员既可以指定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担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但人员要相对稳定;行政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原则上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兼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
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职责和任务。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各级灾害信息员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报送工作,行政村的灾害信息员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将灾情上报乡镇,乡镇的灾害信息员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的灾害信息员分别在接到下一级报送的灾情2小时内将本地区灾害情况统计、汇总、审核,并报上一级。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以上灾害信息员应统一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各级灾害信息员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应按照灾情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灾情稳定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
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年组织实施全区灾害信息员师资培训项目,覆盖全区所有设区市和县级灾情管理骨干;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本市县级和乡镇灾害信息员培训;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本县乡级和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
强化灾害信息员日常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建立灾害信息员微信群、QQ群和定期工作通报等形式,加强业务交流、信息报送和工作指导。要依托现行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由设区市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级完整登记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对于本辖区内灾害信息员变动或信息需要更新的情况,应及时登录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进行更新。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强化应急值守,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灾后应及时、主动、准确报告灾情,避免迟报、漏报,不得虚报、谎报、瞒报灾情。各地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要,为各级灾害信息员配备和提供承担灾情统计报送任务所需的必要的个人应急装备和办公设备。在全区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中,推动使用手机报灾APP。
探索将社会力量纳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注重甄别、引入有较好专业素养和公益服务经验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加入灾害信息员队伍。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争取做到落实责任,明确人员,有制度、有保障,确保灾情报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应急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牵头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编制培训教材,承担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等工作,负责将每年信息员业务培训、报灾装备配备、行政村信息员补助、购买社会服务、日常业务工作开展等所需经费编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领域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情采集工作。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灾情报送工作纳入对设区市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绩效考评的内容,每年年初对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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