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责任,重庆市公安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就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范围。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是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以及居民(村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督促和指导所属单位搞好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及时确定和调整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并对其它单位登记造册;
(三)对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对其它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并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2月10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和全年监督抽查工作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管辖范围内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查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六)按照管辖权限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申报;
(七)负责对乡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八)按照管辖权限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勘察、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和责任;
(九)按照管辖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权限。
(一)受理辖区三级单位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和临时建筑的消防审核和验收申报。
(二)对辖区三级单位符合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重伤1人或直接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它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四是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工作。
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公安派出所法制民警、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全部参加培训。重点学习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内容,按照“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严格考试”的原则,于2005年6月1日前培训完毕。培训结束时,在市消防总队统一建立的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业务培训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考试,合格者由市消防总队颁发《消防监督检查证》。凡未取得《消防监督检查证》的民警一律不得实施消防监督执法。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