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一男子被消防通道堆放的杂物绊倒,构成十级伤残,他把通道使用人告上了法庭。20日,张家港法院对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该男子获赔8万多元。
2012年5月25日晚,黄某与同事喝了酒到张家港一处会所消费。黄某从会所消防通道下楼,在通道二楼拐角平台处不慎被绊倒,左手被堆放在此的破碎马桶扎破受伤,后被送医救治。经鉴定,黄某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因该消防通道由同在该幢楼营业的三家单位共同管理和使用,陈某、张某和陶某分别是上述三家经营单位的业主,黄某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损失共计109889元。
被告陈某、张某和陶某均表示,消防通道用于消防人员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通道,只在应急时使用,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三被告行为的性质及黄某自身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黄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三被告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8万多元。
法官说法
“消防通道官司”增多
张家港法院法官介绍,近年来,关于消防通道的官司有所增多,警示人们关注消防通道的管理和使用。安全疏散通道是为确保作业安全而设立的应急行走和疏散通道,是保证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作为应急通道,在非紧急状况下也可作为正常通道使用,但通道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通道的日常维护和清洁,保证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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