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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应急疏散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相关通知来了!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24-09-05 17:45 出处: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编辑:@多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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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发布两则通知,就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版避难逃生产品CCC认证实施细则进行通知。


【点击蓝字下载】:

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TFRI-CCC-IV:2024)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逃生类产品》(TFRI-CCC-V:2024)

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类产品》(TFRI-CCC-VI:2024)


关于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灭火器、应急疏散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相关通知来了!

各灭火器产品生产企业:

新版国家标准GB4351-2023《手提式灭火器》、GB 8109-2023《推车式灭火器》已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认监委已于2024年8月5日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4)。新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按照规定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现予发布。现将执行新版认证实施规则、细则以及新版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各灭火器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能设计规划尽快完成有关产品设计、工艺、设备、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等相关工作的调整并开展与新版规则、细则和新版国家标准符合性的自我验证,确保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详见附件)的有关要求,确保灭火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要求及新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各指定检验机构应充分评估自身检验能力,尽快落实《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认秘函〔2023〕52号)要求。按照规定核查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及相关文件的符合性,确保能够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任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我中心通报。

3.自即日起,申请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委托单位,应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细则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向我中心委托办理产品认证。

二、工作程序

1.对于首次向我中心提交灭火器产品“初始认证委托”的企业,我中心将先行安排全体系工厂现场检查,通过的方可抽样开展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合格的,发放CCC认证证书。工厂现场检查不通过或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的,企业需在完成整改后再重新向我中心申报认证委托。

2.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向我中心提交灭火器产品“扩大委托”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A类、B类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自行将符合新版标准的产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对产品开展型式试验。

2)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C类企业,可在向我中心报告后,自行选择指定检验机构,由指定检验机构赴生产现场抽样,再开展型式试验。

3)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D类企业,我中心将先行安排工厂现场检查,通过的方可抽样开展型式试验。

4)本次标准换版将结合证后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对委托认证企业开展全体系工厂现场检查。型式试验结果合格且工厂现场检查通过的,发放新版标准CCC认证证书。工厂现场检查不通过或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的,企业需在完成整改后再重新向我中心申报认证委托。

5)对于认证过程中发生企业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的,我中心及相关指定检验机构应重新评估对认证工作程序的影响,原则上按照认证风险最低的认证程序执行。

三、后续工作

1.依据国家认监委2024年第18号公告规定,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2.旧版标准灭火器产品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3.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有效证书所列认证依据标准版本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

2024年9月3日


关于发布新版避难逃生产品CCC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避难逃生产品生产企业:

2024年8月5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自即日起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为落实新版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我中心近期对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新版实施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TFRI-CCC-IV: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逃生类产品》(TFRI-CCC-V: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类产品》(TFRI-CCC-VI:2024)(详见附件)已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予以发布,现将执行新版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避难逃生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能设计规划,依据上述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附件5《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尽快完善有关资源配备、产品设计、工艺设备、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等重点工作,全面开展与新版CCC认证规则、细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符合性的自查验证,确保委托认证产品始终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上述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自即日起,各指定检验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上述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避难逃生产品的型式试验等工作。对于已在进行中的型式试验等工作,各指定检验机构应积极组织评估,主动与委托方联系,修订相关服务合同。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我中心通报。

三、自即日起,我中心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上述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要求,受理避难逃生产品的CCC认证委托并开展后续工作。

四、依据国家认监委2024年第18号公告规定,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五、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有效证书所列认证依据标准版本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TFRI-CCC-IV:2024)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逃生类产品》(TFRI-CCC-V:2024)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类产品》(TFRI-CCC-VI:2024)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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